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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佳与上海哲帅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5-31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赵佳,男,198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谊,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哲帅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培伦。
  申请人赵佳于2019年8月2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2019年8月16日本院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保全函、转交的仲裁材料以及申请人提交的担保材料。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哲帅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赵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  燕

书记员:秦佳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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