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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佳乐与上海荷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佳乐,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春燕,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荷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三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敏,上海丰启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国,上海丰启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佳乐与被告上海荷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赵佳乐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赵佳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佳乐负担。

审判员:施丽妍

书记员:许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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