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佳乐,女,1988年6月12日生,回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禺轩,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琨丽(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沙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峰,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协晟市场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吉浦路XXX-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凌佳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峰,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绿地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XXX号XXX幢-32。
法定代表人:段然。
原告赵佳乐与被告琨丽(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协晟市场营销有限公司及上海绿地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佳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2,689元,均由原告赵佳乐负担。
审判员:陈亮亮
书记员:陈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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