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佳悦,女,1991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李茂新,男,198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文,上海复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佳悦与被告李茂新、段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告李茂新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借款合同在普陀区真北路XXX号签订,合同约定由签订地人民法院受理,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移送至该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借款合同在普陀区真北路XXX号签订,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的由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故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茂新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筱岚
书记员:王 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