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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贵、赵俊花等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潘拥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俊贵,男,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赵俊花,女,195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赵俊香,女,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赵俊海,男,197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拥军,男,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王令亚。
  原告赵俊贵、赵俊花、赵俊香、赵俊海与被告潘拥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因四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俊贵、赵俊花、赵俊香、赵俊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波静

书记员:顾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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