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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赵某某等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潘拥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赵俊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赵俊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拥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王令亚。
  原告赵某某、赵某某、赵俊香、赵俊海与被告潘拥军、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因四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某、赵某某、赵俊香、赵俊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波静

书记员:顾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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