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赵保国(曾用名赵三国),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月16日担、2013年12月16日至今担任第一届济宁市,、济宁市任城区三国垂钓中心个体经营者、济宁中区保国餐饮有限公司股东及监事、三国生态园经营管理者。因非法占用土地,于2005年3月25日被济宁市任城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于2011年4月15日被济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于2013年7月15日被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5年2月2日经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昆峰、杨凡利,山东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谭某,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9日经任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保国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5)任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抗诉。被告人赵保国及其辩护人杨凡利、谭某及被害人的代表薛某、张某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7月3日,被告人赵保国注册成立利某担保公司,经营地点为济宁环城西路贵和苑小区西北门第三间门面房,经营范围包括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非融资性担保信息咨询,涉及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2014年1月20日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财产保全担保、预付款担保、财政支付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非融资性担保信息咨询,房屋中介,二手车收购、代理、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2014年3月,被告人赵保国以利某担保公司名义成立干休所分部,经营地点为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路军分区干休所南门第三间门面房。
2013年7月3日至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赵保国先后雇佣谭某、朱某甲、魏某乙、魏某丙、徐某、秦某等职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利某担保公司的名义,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编造三国生态园、鲁能光大公司(该公司与赵保国无任何经济及业务往来,公司法人赵某甲,公司股东为赵某甲及其子赵某乙)等实体产业均为其所有的事实,采用私刻鲁能光大公司公章,由其和谭某冒充股东签名的方法,伪造《山东鲁能光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股东决议》,骗取客户的信任,并通过组织职工发放宣传彩页、口头介绍、组织客户到三国生态园、鲁能光大公司参观、旅游、举办年会、发放纪念品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息为诱惑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还本付息、公司运营、放贷获利等,其中大量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最终资金无法运转造成大量客户经济损失。被告人谭某于2013年12月中旬至2014年8月10日在利某担保公司担任出纳,负责公司资金进出,根据被告人赵保国的安排支配资金,积极参与公司财务经营管理,为被告人赵保国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并获取佣金。2015年9月30日,经山东舜天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济宁分所审计,利某担保公司自2013年7月3日至2014年11月8日经营期间,共吸收社会公众935人次5577.2万元存款,造成公众经济损失2470.7195万元。被告人谭某在职期间为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8月10日,在此期间利某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4401.5万元。
2014年1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赵保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谭某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赵保国的供述:其开了一家担保公司,经营不下去了,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8月10日在环城西路贵和苑东门经营利某担保公司至2014年11月25日。利某担保公司没有取得融资经营许可,主要经营高息吸收个人存款业务,开业以来共吸收约180余人存款共计2000余万元,客户利息按照存款的数额和年限不同,三个月1分9的息、六个月2分的息、一年2分1的息,每个月付息。利某共两家公司,一家在环城西路贵和苑东门,一家在新体育馆东边、军分区干休所东邻。公司没有实际的业务。2014年8月中旬通过聘请会计师查账,客户投资2300到2400万元,大约180人。
经营利某担保公司一共投资30多万元,包括前期租赁费、贵和苑装修和购买设备的钱。公司有秦某、徐某、小满、丁某甲、魏会计、谭某。魏会计负责给客户签合同、做账,谭某负责收取客户的现金、支出报账。公司开始运营时客户存款都打到张某甲的银行卡,2013年后打款至谭某账户,2014年9月后打款至其女儿赵某丁账户。干休所公司收的钱也打到谭某的账户。其负责公司所有的事情,公司开支收入、人员管理、公司日常经营、给客户讲解都是其负责。公司开业的时候发过宣传单。员工工资标准是其制定的,业务员有绩效,其他人员只有底薪。魏会计负责工资造表,赵保国签字后,谭某把钱通过银行卡打给魏会计发放,都是客户投资的钱。谭某把每天应发利息打款至魏会计银行卡,由魏会计打给客户,利息给现金的由魏会计负责给客户,客户在一张纸条上签名领利息。利息是存款第二月存款当日给客户。大概2014年11月10日左右就停止给客户支付利息了。
大部分客户是自己找来的,也有通过其他客户介绍的,其让业务员给客户说公司有三国生态园、嘉祥鲁能光大公司,其带着客户到三国生态园和嘉祥鲁能光大公司参观过。三国生态园地址是赵某丙租赁的,餐饮公司的是赵某丙的名字,其干担保公司后又交给赵某丙经营,三国生态园也是赵某丙投资的。三国生态园和其没有关系,是赵某丙的。鲁能光大公司在嘉祥开发区,是赵某甲和姓陈的合伙的公司,其在公司没有投资、没有股份,和其没有任何关系。2014年5、6月份,其想借鲁能光大公司的名义融资,因为该公司是实业有实力,其自己打印了一份《山东鲁能光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面写的公司股东为赵某甲、赵保国二人,下面的股东签字赵保国的名字是其签的,赵某甲的名字是其让谭某签的,右下角鲁能光大公司的公章是其事后私自找人刻的假章。让业务员说有三国生态园和鲁能光大公司就是幌子,让客户相信其有实力,有担保能力,投资放心。
其先使用吸存的资金偿还以前因经营大蒜生意欠的外债900多万元。李某甲用孙某乙的房子抵押借了公司500万元。通过查账,发现张某甲未经同意使用公司27.3万元买房。支付客户利息大约800多万元,两个店工人工资30万元左右。曾组织客户去过云南、韩国、南京、临沂、日照、东平旅游,购买过礼品。2013年12月以张某子的名义花66万元购买黑色奔驰轿车S350,首付20多万元是通过谭某银行卡打过去的,后来车抵给张某丙80万元,用于支付客户利息了。2014年上半年,借给嘉祥一个修路的100万元,用了一个月给了5万元的利息,本息已收回。以张某癸的名义买了一辆POLO轿车,用消费贷款买的,用吸收的钱支付了3万元多的首付,每个月分期付款也是用公司的钱。后资金链断裂,只能光拿吸收的钱偿还利息。
2.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利某担保公司的法人为赵保国,公司有两个营业网点,一个在济宁市××路××和苑,一个在济宁市新体育馆东门。其从2013年12月中旬至2014年8月10日在利某公司担任出纳,负责公司现金进出。现金是客户的,公司给客户存款的利息,比银行的利息高很多。其接管公司财务时,公司没有现金,离开时仅剩80来万元。其收的钱都存在4个银行账户上了,分别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济宁银行开户,都是赵保国让其开的,这些账户进出的钱都是公司的钱。客户往公司存钱有转账的、有交现金的,转账的直接转至上述四个账户,支出钱都是赵保国说转到哪里就转到哪里,赵保国需要现金就取现金,大部分是转账。其不知道这些钱都干什么了。利某公司是一家吸收老百姓存款的公司,其见过有宣传单、白色的塑料扇子,上面有公司名称、地址和电话,还有黑色挎包有利某担保公司字样,粉红色T恤衫有利某担保公司和电话,是用来给客户宣传公司、吸引客户用的。其没有介绍人来公司存款。利某担保公司客户有100多人,其感觉有上千万元存款。
其本人只领取工资每月3000元,没有业务提成,吸收的钱其只知道发工资、交房租、办公费用的支出,其他都干什么用了其不知道。张某癸的建设银行卡是赵保国2014年3月份给的,其根据赵保国的安排每月往卡中存款4000元,用于偿还一辆POLO轿车车贷。2014年5月30日李某甲向利某担保公司借款500万元,用孙某乙的房子做抵押。赵保国借给嘉祥的一个人100万元,后来本息都还了。买奔驰车其不知情,赵保国和其通过POS机刷了20多万元,应该是买车的钱。2014年8月赵保国让会计查账,其把现金收取业务交给赵保国,之后的钱都转到赵保国女儿赵某丁的银行卡上了。
《山东鲁能光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股东决议》其在赵保国办公室见过,说明赵保国是该公司股东之一,但赵保国是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其不清楚。该公司是赵某甲的,该决议中公司公章不知道如何加盖,赵某甲三个字是其代签的,赵保国的名字系赵保国签写。其不知道赵保国和鲁能光大公司的关系,也不知道决议书的真假。通过其银行卡没有给赵某丙和三国生态园转过账,利某的资金其个人也没使用过。
(二)集资参与人及证人证言
1.集资参与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经利某担保公司业务员韩某甲介绍,在公司存款17.5万元。业务员韩某甲介绍老板赵保国是政协委员,在北湖有占地几百亩的三国生态园,有正规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五千万元,赵保国和他哥一块开鲁能光大公司,2014年8月8日利某担保公司一周年店庆,赵保国安排大巴车把客户接到三国生态园,然后赵保国讲话,说三国生态园是他的,保证储户资金安全,赵保国还带领客户去过嘉祥的鲁能光大公司,说公司占地六百亩,是他和他哥一块开的公司。
2.集资参与人万元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2日前后,其在利某担保公司干休所分部存款16万元,本金未偿还。姓黄的业务员以去韩国旅游的方式吸引存款。2014年8月参加利某担保公司年会,赵保国租赁8辆大客车共300多人参加,赵保国说三国生态园是他自己的。参加完年会后,利某担保公司邀请前往嘉祥鲁能光大公司考察,赵保国介绍这个企业有他的股份。
3.集资参与人殷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4日其在儿童乐园看到利某公司业务员发宣传单,之后投资5万元,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业务员介绍老板可靠、家里有实力、有资产保证资金安全,老板赵保国是政协委员,在嘉祥有工厂、有采摘园,在唐口有生态园,并出示公司营业执照。赵保国还组织客户200多人去三国生态园就餐,赵保国讲话称三国生态园是他的。
4.集资参与人吕某1、季某1、李某2、刘某2、展某2、李某3、刘某3、王某3、岳某3、范某3等33人的证言对各自在利某担保公司存款的时间、金额、交付方式、签约流程、还本付息等具体情况能够证实,证实情况与公安机关扣押的借款担保合同等书证能够相互印证;同时证实赵保国通过组织职工发放宣传单、小扇子、年会、参观、旅游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宣传过程中称三国生态园是其产业,鲁能光大公司有其股份,并带领客户到三国生态园开年会、到鲁能光大公司进行参观的情况,证实情节相一致,可以证实被告人赵保国以高息为诱惑,骗取社会公众资金的事实。
5.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7日,其在利某担保公司任会计,负责收取客户资金、支付利息和本金、签合同、公司日常开支记录,离开后由魏某丙接替。其每天把收取的现金放进保险柜,下班时转交给张某甲,由张某甲存入其工商银行卡内,客户转账存款直接转到张某甲的工商银行卡里,张某甲不干后转存至谭某的四张银行卡。每天通过《利某客户信息表》计算出当日应发放的利息金额,由张某甲、谭某交付现金,每天给客户打电话通知发放利息。给客户退还本金的钱,是张某甲、谭某直接退给客户,其负责把客户合同原件收回。开始的合同是一张担保函和银行存折类似的委托担保凭证,上面写着客户名字、投资钱数与期限,盖着利某担保公司和赵保国的印章;干休所开业后,合同换成借款担保合同。公司日常开支其制作了《费用明细表》,谭某接替张某己后,支付费用都要赵保国在报销凭证粘贴单上签字,其和谭某在收据上签字。利某两个公司的工资都是其发放的,直接发现金,工资一直发放至2014年8月。谭某的工资3000元,没有提成。
6.证人魏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6、7月在利某担保公司干休所分店任会计,负责给客户签订合同、统计合同数量、制作客户资料、保管合同。干休所分店是2014年3月底开业,共吸收222笔业务100余人存款1209万元,包括退还本金和不到期退本金的333万元。其证实的人员分工、合同签订、业务宣传、利息约定及工作流程等情况和证人朱某甲证实情节基本一致。
7.证人魏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6月9日在利某担保公司贵和苑店任会计,负责每天给客户签合同、发放利息。谭某主要负责钱,公司收取客户钱、退本金、给客户利息都是通过谭某,平常开支也是通过谭某。客户退钱需经过赵保国同意。
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后,赵保国和其商量干担保公司,二人通过张某庚注册成立利某担保公司。公司开业前的投资都是赵保国出资,包括房租、装修、办公设备、家具费用等共投资30-50万元。张某甲于公司成立至2014年5月份在公司任职,任职期间按照赵保国要求办理两张银行卡,负责拉存款、接待。其证实的公司人员分工、工作流程、对外宣传等情节与证人朱某甲、魏某乙等人证实情节相一致。同时证实公司存款都是赵保国使用,其知道有500万元投资到江南春房产,其任职期间曾挪用利某担保公司25.6万元,用于买思维大厦11楼1117房产交首付款11.8万元,剩余偿还赵保国欠其哥哥张某丁的10万元。
9.证人张某庚的证言证实赵保国通过张某甲找张某庚办理公司注册的经过,该证言和张某甲的证言可相互印证。
10.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利某担保公司贵和苑分部职工,公司系2013年8月9日开业,老板和法人是赵保国,以前客户存款都打到谭某账户上,2014年8月以后直接打到赵某丁账户上。2014年3月赵保国在新体育馆附近开了一家分店。公司开业至2014年6月,员工对外发放宣传单,业务员负责给客户讲解,介绍老板的情况、公司情况及老板名下资产等,再给客户说一下存款利息,带领客户参观老板名下企业,还到三国生态园玩,费用由公司承担。该证言和证人张某己的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1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利某担保公司贵和苑店职工,老板赵保国说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投资鱼池、唐口生态园,公司业务员和客户都到赵保国的鱼池吃过饭,存款比银行利息高。
12.证人满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利某担保公司贵和苑店职工,谭某是公司出纳,客户存款先由朱某甲接收,后交给谭某存入其账户。客户支取存款,经赵保国同意,从谭某账户支取。2014年8月以后存款不再存入谭某账户,直接存到赵保国女儿赵某丁账户。证实的宣传内容和其他职工一致,证实宣传系按照赵保国安排进行的。
13.证人丁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利某担保公司贵和苑店职工,本人于2014年6月底至11月在利某担保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公司的文体活动,2014年8月8日公司在三国生态园搞店庆。其证实的利某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人员组成、分工及签订合同流程等和其他证人证实情节基本一致。同时证实公司由谭某记账,并负责发放本金和利息,公司账目进出都是谭某负责;赵保国称把钱放在三国生态园和鲁能光大公司、在北湖南边购买湿地建旅游项目,另外一部分放高息。
14.证人韩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利某担保公司贵和苑店职工,任职期间,公司发过蓝黄色的宣传单,上面有利息情况,另外发过塑料扇子,红色手提袋,上面写着利某担保公司。经理曾经安排到人民公园、体育馆发放过传单、扇子。
15.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利某担保公司干休所店职工,于2014年8月13日通过招聘进入公司,利某担保公司主要吸收客户存款,给客户理财,每月支付利息,资金流向只有老板赵保国知道。见过公司营业执照,知道公司系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具备吸收存款资质。
16.证人韩某丙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招聘于2013年8月在利某担保公司贵和苑店工作,2014年3月29日至2014年11月底在干休所店工作,知道公司没有融资资格。利某担保公司老板赵保国,会计谭某是公司管理人员。赵保国对招聘人员上岗前说“赵保国有鲁能光大公司、生态园,借款做银行保函”。公司没有固定的宣传对象,经营期间曾经组织客户旅游。
17.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鲁能光大公司法人,该公司股东系其本人和儿子赵某乙,其与赵保国系同村村民,认识但很少接触。公司和赵保国及利某担保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公司之间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赵保国曾带人到鲁能光大公司园区参观过三次,其很气愤就跟赵保国吵起来,并把摄像机里面拍的内容删除了。2014年12月29日下午,其发现鲁能光大公司银行账户被任城区人民法院冻结,经咨询法院得知因鲁能光大公司与他人签订借款一事,但其并不知道借款事实,合同上鲁能光大公司财务章、行政章及赵某甲个人私章、本人签名都是假的。《山东鲁能光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股东决议书》上面的股东赵某甲签字不是本人签字,系谭某笔迹(本人和谭某系对门,彼此熟悉),决议上加盖的鲁能光大公司印章也是假的。
18.证人张某辛的证言证实:赵保国曾带其参观嘉祥一电器厂,赵保国称该厂是他和赵某甲共同的,赵保国曾三次向其借款。
1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不认识赵保国,鲁能光大公司经常有人参观,2013年、2014年一批年龄大或者小点的人到公司参观,曾经有录像的,当时老板安排公司的人把来参观的人撵走了,并把拍摄录像给删除了,鲁能光大公司是赵某甲个人的公司。
20.证人宁某的证言证实:鲁能光大公司系赵某甲个人的,公司经常有人参观学习,也有年龄大的来参观,单位有规定不允许在厂里、车间拍照录像。
21.证人赵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赵保国带着一个小青年在鲁能光大公司仓库里录像,当时老板赵某甲给他打电话说把来公司录像的人撵走,把摄像机的内容都删掉。
22.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系赵保国二哥,济宁市市中区保国餐饮有限公司法人是其本人,1998年或者1999年他因为有病就把饭店包给赵保国,赵保国挣了钱分给他部分算承包费。赵保国承包饭店后,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赵某丙负责投资建设,四合院和钢架结构是由赵某丙个人投资建设的。
23.证人赵某己的证言证实:其将自家4亩多土地租给赵建国用于乡村炖鹅饭店建设,当时系赵某丙出面商谈租金事宜。
24.证人赵某庚的证言证实:7、8年前其在赵建国的安排下负责乡村炖鹅建筑,建筑材料都是赵某丙负责,先盖的鱼池北边厨房后盖东边的四合院,赵某丙因为身体不好,把饭店承包给三国并挂上“三国生态园”牌子,陆续盖的四合院、喜宴堂、北边钢架房子。
2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之前,饭店由赵保国负责管理,钢结构房是2012年到2013年之间盖的,饭店里的四合院是在2000年前后盖的。
2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三国生态园使用的土地系2010年左右赵某丙租赁,三国生态园由老三赵保国和老二赵某丙经营管理。
以上五名证人证言和赵某丙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赵保国在利某公司成某及经营期间参与三国生态园经营管理的事实。
27.证人郭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其承包唐口三国生态园钢构工程,首先见到赵某丙,赵某丙让他去给赵保国谈工程,赵保国和他谈了工程细节,由赵保国支付工程费用共计53万元。施工期间曾经遭到综合执法局制止。
28.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赵保国因为非法用地被处罚过两次,被任城区处罚一次是占用土地盖院子和房子、被中区处罚过两次(2011年和2013年)的是违法建房屋。
29.证人张某壬的证言与贾某证言相一致,可相互印证。
30.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赵保国经营的担保公司前期会计是张某己,后来是谭某担任会计,听客户说赵保国使用女儿赵某丁名字办理过银行卡,但女儿系在读大学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三国生态园系二哥赵某丙的,赵保国夫妇系租赁。
31.证人赵某丁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参与赵保国公司经营,赵保国曾让其参加企业年会,但是其并不清楚公司干什么,三国生态园是赵某丙的,赵保国为什么负责经营不清楚。
32.证人张某癸的证言证实:赵保国多次向某玉借款,赵保国称借款都投资到饭店,目前尚欠270万元。2013年夏天赵保国曾经外出逃债,其经过统计赵保国共有1700多万元欠账。鲁H×××××奔驰轿车是弟弟张某子于2013年下半年在二手车市场花费70多万元购买,其中赵保国出资一部分,但大部分系张某子出资。
33.证人张某子的证言证实:三国生态园是赵保国经营的,在开担保公司之前三国生态园注册到赵某丙名下。赵保国在开担保公司之前,向其借款30万元,到期未还,其哥哥张某癸借给赵保国100多万元。
3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3、4年前赵保国就向其借钱,借了又还,借款最多的时候是2013年欠款200多万元,目前尚欠30多万元。
3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4、5年前赵保国做大蒜生意向其借了不少钱,最多时借款100多万元,2014年前后还款约80万元。
36.证人张某丑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赵保国向其借款20万元,2014年清明节前后赵保国还款两次共10万元。
37.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9月份赵保国通过韩某丁向其借款50万元,过了一个星期赵保国分几次通过转账方式偿还50万元借款。
38.证人韩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初赵保国向其借款100万元,赵保国借款1、2个月后陆续偿还借款103万元,2013年8月左右赵保国通过其向朋友蔡某借款50万元,后还清。
3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上半年赵保国向其借款50万元,现尚欠不到10万元。
40.证人常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底或者2013年初,赵保国向其借款50万元,一个月后赵保国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陆续偿还。
41.证人续海潮的证言证实:2012年赵保国以到金乡搞大蒜生意向其借款,共计借款在100万元以上,2013年夏天赵保国躲债回来后,陆续偿还本金100多万元,利息未支付。
42.证人张某寅的证言证实:2013年赵保国向其借款30万元,赵保国逃跑一段时间回来后陆续将借款还清。
43.证人逯雨敏的证言证实:赵保国有一笔资金转移到其账户,是2013年12月10日赵某甲通过朋友朱某乙向其借款20万元,其将借款转帐至对方提供的账号,3个月后还款,但是不清楚通过谁的账户转给本人。
44.证人鲍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赵保国向其借款18万元,后来其又替赵保国偿还130万元的欠账,赵保国经营担保公司时又向其借款几十万元,赵保国共欠其194.9万元,已偿还40-50万元。
45.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赵保国到金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赵保国陆续偿还34万元本金,尚欠66万元本金。
46.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赵保国多次向其借款共计235万元,2013年和2014年偿还130万元,同时证实其知道赵保国欠债上千万元。
以上15名证人证言和借条、审计报告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利某担保公司成立之前赵保国存在大量个人债务,赵保国通过转账和现金结合的方式进行还款。
47.证人张某卯的证言证实:本人不认识赵保国,针对公安机关询问的有一笔资金转到本人工行卡的问题,解释称2013年下半年顾某向其借款200万元,2014年2月25日偿还100万元,但是不清楚从哪个账户转过来的款项。
48.证人张某辰的证言证实:其系鲁能光大公司财务人员,听说赵保国拉着一车老年人去公司参观过,还带人拿着摄像机乱拍,被赵某甲制止了。后来鲁能光大公司的账户被法院查封了,才知道赵保国吸收了老百姓的钱,私刻了公司的章子,模仿赵某甲的签字,公司与赵保国没有联系,公司就两个股东赵某甲和赵某乙,赵保国根本不是公司的人,鲁能光大公司和赵保国没有任何业务来往。赵某甲个人账户打款给赵保国的17万元系顾某借赵某甲的钱用于偿还赵保国欠款的。
4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使用孙某乙江南春房产作抵押在济宁利某担保公司借款500万元。
50.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江南春美食街的房子500万元卖给李某甲了,但没有过户,2014年5月中旬,李某甲从私人手里借了500万元,其跟他去房产局作了他项。
51.证人赵某辛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张某癸购买白色大众POLO轿车一辆,购车首付3.2万元,余额7万元办理分期付款,车贷分期到2015年底还清。
5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鲁H×××××大众POLO轿车所有人系张某癸,2015年春节前张某癸将车转让给杨某,由杨某支付4.5万元,后期偿还银行贷款共计2万多元。
53.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张某己联系其租赁干休所门面房经营利某担保公司的情况。
54.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利某担保公司自2013年成立至2014年7月,通过孙某甲所在的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组织客户前往韩国、云南、东平湖、沂水、日照、南京等旅游七八次。
(三)书证
1.被告人赵保国、谭某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赵保国、谭某犯罪时均系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受案登记表及办案说明证实:2014年11月24日21时许,赵保国到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渔山派出所投案;2015年11月25日上午9时许,赵保国电话联系谭某在渔山派出所西邻任城农行见面,公安机关将谭某抓获。
3.济宁市任城区政协办公室证明及回复、办案说明证实:赵保国任政协委员的情况及其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情况公安机关依法通报区政协。
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手续证实:赵保国因为非法占用土地被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行政处罚三次的事实。
5.济宁市市中区保国餐饮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三国垂钓中心、济宁利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企业变更情况、法人信息、股东信息、营业执照等证实:利某担保公司的注册情况及经营范围。同时,赵保国系济宁市任城区三国垂钓中心的个体经营者;系济宁中区保国餐饮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监事;系济宁任城区赵家鲜鱼馆的法定代表人。
6.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告知函证实: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涉案物品采取措施情况。
7.查封决定书及协助查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济宁市市中区仙营办事处江南春美食家南段商业街C栋南数第3号房房产1处、张某子登记的鲁H×××××黑色奔驰和某玉登记的鲁H×××××大众POLO牌白色轿车汽车2辆;2015年8月18日依法查封张某己所有的思维商务大厦11楼1117号房产一套。
8.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
9.公安机关在干休所分公司和贵和苑分公司扣押的担保凭证、借款担保合同、退款合同等及客户提交的合同统计表、借款担保合同证实:利某公司通过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及具体约定内容。内容包括:吸收存款的客户姓名、投资日期、金额、利率、收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情况及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
10.领取利息凭证、报销凭证粘贴单、干休所分公司利息支付汇总表、利某担保公司记账凭证和相关收条收据等书证证实利某担保公司向客户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具体情况及向职工发放工资、日常办公支出等费用支出情况。
11.公司财务人员魏某丙、魏某乙提供的U盘打印资料及公安机关出具数据统计表证实:魏某丙提供的U盘打印资料记载其任职期间自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存款客户姓名、金额、投资期限、收益日期、收益金额等,经其统计共发放客户利息430.9777万元;魏某乙提供的U盘打印资料记载其任职期间干休所店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存款客户基本资料、本金收款明细、转款及收现客户明细、退合同明细等,该部分书证和二人的证言可相互印证。
12.赵保国、赵某丁、谭某、魏某乙、魏某丙银行交易记录及相关债权人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利某担保公司通过银行账户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数额、还本付息及偿还他人债务等资金往来情况。
13.利某担保公司宣传彩页记载了利某公司简介、运营模式、业务流程及理财高息等内容。公司简介如下:济宁利某担保有限公司是经济宁市工商管理总局登记注册,以餐饮、花卉、养殖、电力、房产项目开发等产业基础上组建的;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非融资性担保服务和金融外协综合服务的专业公司。利某担保理财年收益24%,利率、期限可自由商定。
14.魏某乙提供的利某公司干休所分公司客户投资信息表、干休所退合同客户明细表、本金收款明细汇总帐、付息收付明细汇总帐、转账付现客户明细表能够印证魏某乙证言的真实性。
15.利某担保公司制度、利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管理制度、会计制度、民营企业家赵保国同志情况及企业简介、赵保国店庆发言稿证实:利某担保公司对外宣传时介绍的赵保国的基本情况,包含赵保国系任城区政协委员;1997年3月开始投资100万元建设三国生态园,17年来陆续投资金2000余万元完善园区建设;1998年与他人合资建设成立鲁能光大公司,2000年转入嘉祥工业园区;2013年7月注册500万元成立济宁市利某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后增资为5000万元;2014年投资500万元建设三国湿地公园等内容。
16.打印于某敏U盘的《员工工资表》证实利某担保公司员工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工资发放的情况。
17.打印于某敏U盘的《日记账》证实利某担保公司贵和苑日常收入情况。
18.打印于某敏U盘的《退款客户》证实利某担保公司贵和苑客户退款信息。
19.打印于某敏U盘文档《老年服装登记表》、《韩、秦、徐3人工资表》、《2013年明细表》、《客户旅游表》、《礼品领用表》、《费用明细表》、魏某丙提供的投资客户信息表证实利某担保公司的支出情况,以上书证可印证魏某丙的证言。
20.鲁能光大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鉴定用印章、关于赵保国股份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的赵保国伪造的《山东鲁能光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证实该公司的注册登记等情况及赵保国伪造股东协议欺骗客户其系该公司股东的情况。
21.济宁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位于车站西路某北、运河路某东、运河派出所对过的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津浦北组团C座,上述房产刚竣工验收完,未办理房屋确权手续,未设置抵押他项权,该公司从未向担保公司及个人借款。
22.赵保国某信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赵保国、赵某丁、张某甲、谭某、孟某、苏红旭、赵淑娴名下房屋所有权登记记录证实上述7人没有房屋产权登记记录。以上书证和亲属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赵保国个人名下没有大额存款,没有查到以家庭人员名义在异地购买房产等资产的记录。
23.吴某提供的借条1份、张某癸提供的借条49张、逯雨敏提供的记账笔录、鲍某提供的8张借条复印件、张某甲提供的借条1份、赵某甲提供的借条证实赵保国的债务情况。
24.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济宁市市中区保国餐饮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6日向济宁市任城区金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的事实。
25.济宁市任城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扣押清单证实: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张某癸与被告赵保国、孟玉霞借贷纠纷一案的情况。
26.民间借款抵押合同、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权证证实:2014年5月27日,李某甲以孙某乙所有的江南春房产作为抵押向谭某借款500万元并签订合同的事实。
27.济宁交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张某癸购车手续复印件印证购买POLO汽车的事实。
28.济宁庆雅置业有限公司职工曹某3于2015年8月5日辨认笔录及济宁市庆雅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郑某3购房合同、收据及商品房认购书印证张杨购买思维商务大厦1117房产,已支付全部房款25.6万元,其中11.8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其余办理贷款的情况。
(四)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1.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提供的“借款委托担保协议书”中加盖的“山东鲁能光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山东鲁能光大器材有限公司”、“赵某甲”法人印章,与样本提供的同名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与样本提供的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检材上“赵某甲”签名与样本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
2.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济宁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1)济宁利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吸收存款情况:自2013年7月3日至2014年11月8日,济宁利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吸收存款55772000.00元,其中续存7850000.00元,实际吸收47922000.00元,偿还本金28745000.00元,偿还本金已偿还利息2900759.00元,尚欠本金27027000.00元,尚欠本金已偿还利息2319805.00元,公众损失24707195.00元(公众损失=尚欠本金-尚欠本金已偿还利息)。谭某在职期间为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8月10日,在此期间济宁利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吸收的存款数为44015000.00元。(2)济宁利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吸收存款去向:根据济宁利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的账目,会计魏某丙、魏某乙提供的U盘数据以及赵保国、谭某、赵某丁、朱某甲、魏某乙、魏某丙、张某癸等人的银行流水明细,济宁利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吸收存款的去向如下:①退还本金28745000.00元;②支付利息5220564.00元;③各项费用支出821117.23元。(包括工资26.512万元、提成、办公费、招待费、员工福利费、手续费、房租等);④张某己购买房产118000.00元;⑤张某癸购买大众POLO车40000.00元;⑥通过查询赵保国、谭某、赵某丁、张某己、朱某甲、魏某丙、魏某乙、张某癸等人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的银行流水明细,发现不明用途资金去向合计金额21082598.00元。
(五)搜查笔录、电子数据
1.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6日在利某担保公司环城西路店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6日侦查人员依法搜查位于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贵和苑利某担保公司并依法扣押桌椅、沙发、摆件、空调等物品的事实及经过。
2.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17日在济宁市仙营路9号军分区第一干休所8号楼东数第六间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利某担保公司干休所店进行搜查并扣押笔记本、宣传资料、合同、电脑、打印机等物品的事实及经过。
3.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会计魏某丙、魏某乙工作用U盘2个。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保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谭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并获取佣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赵保国采用私刻鲁能光大公司单位公章,由其和谭某冒充股东签名的方法,伪造《山东鲁能光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股东决议》,虚构其与鲁能光大公司、三国生态园的关系,骗取客户信任,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被告人赵保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其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应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被告人赵保国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赵保国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谭某系在赵保国的安排下管理公司资金,每月仅领取固定工资,无业务提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赵保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被告人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赵保国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2470.7195万元;责令被告人谭某在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损失范围内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抗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该区分主从犯;对被告人赵保国量刑畸轻。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同样的观点支持抗诉。
被告人赵保国及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被告人谭某未作辩解。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在一审开庭审理中当庭质证确认。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保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谭某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并获取佣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被告人赵保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根据其参与情节对谭某量刑适当。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对赵保国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经查,赵保国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许多被害人因此生活陷于困境,虽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轻,抗诉机关要求改判的抗诉意见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关于被告人谭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关于退赔损失部分的判决,及第一项中关于对赵保国的定罪部分的判决。
二、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对赵保国的量刑部分的判决。
三、原审被告人赵保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29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鞠茂亮 审判员 谢 斌 审判员 郭方浩
书记员:谭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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