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赵某某
张维仁(河北百诺律师事务所)
浦印(青龙满族自治县坤源法律事务所)
赵建新
赵计民
韩柏(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维仁,河北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浦印,青龙满族自治县坤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计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韩柏,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赵某某因道路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青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村居住,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正确处理矛盾纠纷。双方因通行产生纠纷,应采取沟通协商的方法,并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上诉人强行阻止被上诉人雇用的装载机通行,阻碍通行,致使二被上诉人无法施工,上诉人的做法欠妥。原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判决上诉人恢复通行,并酌情赔偿被上诉人部分损失,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上诉人如认为被上诉人雇用车辆的通行,损害了其权益,可通过另案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村居住,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正确处理矛盾纠纷。双方因通行产生纠纷,应采取沟通协商的方法,并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上诉人强行阻止被上诉人雇用的装载机通行,阻碍通行,致使二被上诉人无法施工,上诉人的做法欠妥。原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判决上诉人恢复通行,并酌情赔偿被上诉人部分损失,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上诉人如认为被上诉人雇用车辆的通行,损害了其权益,可通过另案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秋丽
审判员:贾晟途
审判员:张洁
书记员:刘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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