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14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在徐水区**庄桥头饭店吃饭,喝了两杯白酒,驾驶冀F*****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庄南白塔1公里200米处,被徐水区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23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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