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兰英,女,194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劼,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陆成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兰英诉被告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兰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崔迈科
书记员:董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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