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陈小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赵博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赵佳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述原告赵博文、赵佳蓉共同法定代理人:陈小娟,女,住安徽省利辛县程家集镇赵圩村赵圩58-1户,系原告赵博文、赵佳蓉之母。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阳,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沃某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侃,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潘某某、陈小娟、赵博文、赵佳蓉诉被告上海沃某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五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潘某某、陈小娟、赵博文、赵佳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春蓉
书记员:沈 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