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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潘某某等与上海沃某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陈小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赵博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赵佳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述原告赵博文、赵佳蓉共同法定代理人:陈小娟,女,住安徽省利辛县程家集镇赵圩村赵圩58-1户,系原告赵博文、赵佳蓉之母。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阳,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沃某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侃,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潘某某、陈小娟、赵博文、赵佳蓉诉被告上海沃某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五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潘某某、陈小娟、赵博文、赵佳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春蓉

书记员: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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