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军、潘玉美等与上海沃明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军,男,195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潘玉美,女,1962年5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陈小娟,女,198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赵博文,男,200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赵佳蓉,女,201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述原告赵博文、赵佳蓉共同法定代理人:陈小娟,女,住安徽省利辛县程家集镇赵圩村赵圩58-1户,系原告赵博文、赵佳蓉之母。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阳,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沃明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侃,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潘玉美、陈小娟、赵博文、赵佳蓉诉被告上海沃明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沈  林

书记员:周丽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