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军,男,195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潘玉美,女,1962年5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陈小娟,女,198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赵博文,男,200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赵佳蓉,女,201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述原告赵博文、赵佳蓉共同法定代理人:陈小娟,女,住安徽省利辛县程家集镇赵圩村赵圩58-1户,系原告赵博文、赵佳蓉之母。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阳,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沃明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侃,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潘玉美、陈小娟、赵博文、赵佳蓉诉被告上海沃明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沈 林
书记员:周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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