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玲,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中强,男,年籍不详。
被告:上海鸿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XXX号XXX楼XXX-XXX单元、XXX楼。
原告赵某诉被告王中强、上海鸿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审判员:杨丽萍
书记员:李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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