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军,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杨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平,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金,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军诉被告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减免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112元,减收计3556元,由原告赵军承担。
审判员:叶茵茵
书记员:吴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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