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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起与上海秉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军起,男,1989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芳,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秉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军起与被告上海秉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以已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军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茅玲玲

书记员:王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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