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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凤君申请绥棱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赔偿请求人:赵凤君,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克音河乡。赔偿义务机关:绥棱县人民法院。住所地:绥棱县繁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延平,院长。委托代理人:伦安军,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绥棱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住绥棱县富强街。

赔偿义务机关绥棱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绥棱县人民法院并非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向绥棱县人民法院申请赔偿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驳回赵凤君的国家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赵凤君提出赔偿申请请求: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1226法赔初1号决定;二、确定赔偿义务机关为绥棱县人民法院、绥棱县人民检察院。三、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242万元。事项和理由:2013年10月15日,赔偿请求人赵凤君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绥棱县人民检察院依照程序提起公诉。11月25日,绥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棱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侵占罪判决赵凤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赵凤君不服,提出上诉,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审判决。赵凤君仍不服,提出申诉。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赵凤君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院裁定和绥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绥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棱法刑再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宣告赵凤君无罪。据此,赵凤君向绥棱县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绥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黑1226法赔初1号决定,驳回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请求人认为绥棱县人民法院错误理解法律,导致作出错误的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都是裁定书,判决是绥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和判决由本质的区别。本案原生效判决作出的机关为绥棱县人民法院,应由绥棱县人民法院予以赔偿。绥棱县人民检察院错误侦查、错误逮捕、错误提出公诉,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由绥棱县人民法院、绥棱县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请求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万元、精神抚慰金40万元、医疗费和护理费80万元、误工费24万元、工资损失24万元、被取消的奖励54万元、交通费4万元、住宿费2万元、总计242万元。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8日,赔偿请求人赵凤君因涉嫌贪污罪被绥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赵凤君被绥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3年10月28日,绥棱县人民检察院以赵凤君犯职务侵占罪,向绥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绥棱县人民法院决定将赵凤君逮捕。2003年11月25日,绥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棱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赵凤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赵凤君于11月27日被释放。赵凤君不服该判决,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0日作出(2003)绥中法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赵凤君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5年3月10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绥中法刑再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裁定:维持本院(2003)绥中法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和绥棱县人民法院(2003)棱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赵凤君仍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绥化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绥中法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本院(2004)绥中法刑再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本院(2003)绥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及绥棱县人民法院(2003)棱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9年12月1日,绥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棱法刑再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赵凤君无罪。2018年3月14日,赵凤君向绥棱县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赔偿请求人赵凤君因再审无罪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绥棱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绥棱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6法赔初1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和“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绥中法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导致绥棱县人民法院(2003)棱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现赵凤君经再审改判无罪,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赵凤君向绥棱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于法无据,不能支持。关于赵凤君请求绥棱县人民检察院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赵凤君如果认为绥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其造成侵害,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绥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本院赔偿委员会不受理未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的赔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绥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1226法赔初1号决定决定,案件案号编写有误,应为(2016)黑1223法赔1号,应予纠正。该案件案号的编写是人民法院作为案件统一管理和使用的,绥棱县人民法院虽未按照统一要求编写有误,但并未影响赔偿请求人赵凤君的合法权益。绥棱县人民法院希今后工作中注意改正。综上,赔偿请求人赵凤君向绥棱县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绥棱县人民法院驳回赵凤君的赔偿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赔偿请求人赵凤君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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