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凤芳,女,195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诸芙斌,女,1975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军斌,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芳、诸芙斌诉被告诸军斌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凤芳、诸芙斌在预缴期内未预缴诉讼费又不提出缓缴申请,应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凤芳、诸芙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孙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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