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绍杰,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原告赵某与被告金某某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邱无幽
书记员: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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