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利,女,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明、王创建,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期限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利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姒 勇
书记员:曹燕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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