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曹君英(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
赵明新
李某某
赵明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洒河桥镇大河山村6号。
委托代理人曹君英,女,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明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洒河桥镇大东峪村。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紫玉街秀峰里民安小区。
委托代理人赵明新,男,本案
被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石洪峰,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93595998-9。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
委托代理人侯再爽,男,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明新、李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韦景余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曹君英,被告赵明新,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侯再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赵明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当事人双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大小,以原告赵某某承担20%事故责任,被告赵明新承担80%责任为宜。被告赵明新为冀BD0506号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被告赵明新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赵明新按其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114820.51元(医疗费101460.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内固定取出费用10000元+营养费3000元),超过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赔偿原告10000元;原告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303098.65元(护理费8901.99元+误工费32153.82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5495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092.04元+髋关节置换费160000元),超过1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应赔偿原告110000元;原告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1030元,未超过2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赔偿原告1030元。原告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损失240783.33元[(114820.51元-10000元+303098.65元-110000元+鉴定费2600元+存车费210元+施救费250元)×80%],未超过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应赔偿原告240783.33元。原告的事故损失未超过冀BD0506号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被告赵明新不承担实际赔偿责任。被告赵明新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0元,原告赵某某应予返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D0506号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赵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赵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赵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03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240783.33元,合计361813.3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原告赵某某返还被告赵明新垫付医疗费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4元,减半收取1007元,原告赵某某承担201.4元,被告赵明新承担80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赵明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当事人双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大小,以原告赵某某承担20%事故责任,被告赵明新承担80%责任为宜。被告赵明新为冀BD0506号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被告赵明新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赵明新按其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114820.51元(医疗费101460.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内固定取出费用10000元+营养费3000元),超过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赔偿原告10000元;原告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303098.65元(护理费8901.99元+误工费32153.82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5495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092.04元+髋关节置换费160000元),超过1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应赔偿原告110000元;原告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1030元,未超过2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赔偿原告1030元。原告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损失240783.33元[(114820.51元-10000元+303098.65元-110000元+鉴定费2600元+存车费210元+施救费250元)×80%],未超过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被告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应赔偿原告240783.33元。原告的事故损失未超过冀BD0506号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被告赵明新不承担实际赔偿责任。被告赵明新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0元,原告赵某某应予返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D0506号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赵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赵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赵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03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240783.33元,合计361813.3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原告赵某某返还被告赵明新垫付医疗费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4元,减半收取1007元,原告赵某某承担201.4元,被告赵明新承担805.6元。
审判长:韦景余
书记员:纪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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