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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利明与上海聚三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清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三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赵利明诉被告上海聚三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协商调解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利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4元,减半收取1,792元,由原告赵利明负担。

审判员:俞建忠

书记员:杨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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