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勤弟,男,195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谢斌权,男,1958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谢燕,女,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麟,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赵勤弟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谢斌权、谢燕、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赵勤弟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谢斌权、谢燕、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520元,由申请人赵勤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胡静静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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