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勤弟,男,195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符建安,男,195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沈连芳,女,1965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勤弟与被申请人符建安、沈连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符建安、沈连芳名下银行存款87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符建安、沈连芳名下银行存款87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顾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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