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卢燕,女,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张异,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雯姣,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文翰,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18)沪仲案字第1820号函,申请人赵卢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文翰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文翰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赵卢燕,女,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张异,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雯姣,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文翰,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18)沪仲案字第1820号函,申请人赵卢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文翰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文翰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庄炳蔚
书记员:郭贞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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