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卯贵
杨淑香
白银姣
赵欢欢
赵雷
赵路欢
赵腾雷
贾瑞捧
李某某
徐海滨(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卯贵,农民。
原告杨淑香,农民。
原告白银姣,农民。
原告赵欢欢,农民。
原告赵雷,农民。
原告赵路欢,农民。
原告赵腾雷。
法定代理人白银姣,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瑞捧。
被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海滨,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卯贵、杨淑香、白银姣、赵欢欢、赵雷、赵路欢、赵腾雷与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赵建勋和李某某从2009年就开始合伙做收头发生意,2011年1月4日二人到山西去收头发,行至山西黎城境内赵建勋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单车侧翻的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赵建勋死亡,李某某受伤,三轮汽车受损。对此事实原、被告均予以认可,本院对于赵建勋在从事合伙经营活动中死于交通事故这一事实予以认定。七原告作为赵建勋的近亲属向本院提起诉讼主体适当。关于合伙人在从事合伙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 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七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七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李某某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造成赵建勋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而且在此事故中被告李某某无责任,死者赵建勋负全部责任,七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给予他们经济补偿133,351.5元的50%即66,675.75元数额过高。本院根据被告李某某的经济状况和死者家属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由被告李某某给付七原告经济补偿40,000元较为适宜。被告李某某要求本院驳回七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卯贵、杨淑香、白银姣、赵欢欢、赵雷、赵路欢、赵腾雷经济补偿款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驳回原告赵卯贵、杨淑香、白银姣、赵欢欢、赵雷、赵路欢、赵腾雷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80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赵建勋和李某某从2009年就开始合伙做收头发生意,2011年1月4日二人到山西去收头发,行至山西黎城境内赵建勋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单车侧翻的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赵建勋死亡,李某某受伤,三轮汽车受损。对此事实原、被告均予以认可,本院对于赵建勋在从事合伙经营活动中死于交通事故这一事实予以认定。七原告作为赵建勋的近亲属向本院提起诉讼主体适当。关于合伙人在从事合伙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 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七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七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李某某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造成赵建勋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而且在此事故中被告李某某无责任,死者赵建勋负全部责任,七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给予他们经济补偿133,351.5元的50%即66,675.75元数额过高。本院根据被告李某某的经济状况和死者家属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由被告李某某给付七原告经济补偿40,000元较为适宜。被告李某某要求本院驳回七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卯贵、杨淑香、白银姣、赵欢欢、赵雷、赵路欢、赵腾雷经济补偿款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驳回原告赵卯贵、杨淑香、白银姣、赵欢欢、赵雷、赵路欢、赵腾雷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80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康永法
审判员:崔彩雷
审判员:王松
书记员:李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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