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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洋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众地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洋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众地家纺有限公司
盖晓利
徐晓炜该公司职员
淄博钥泺纺织有限公司(缺席)
滨州瑞丽纺织有限公司
于伟(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洋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赵县308国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尧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地家纺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盖晓利、徐晓炜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淄博钥泺纺织有限公司(缺席)。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李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绥祥,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滨州瑞丽纺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沾化县泊头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树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伟,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洋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众地家纺有限公司、淄博钥泺纺织有限公司、滨州瑞丽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众地家纺有限公司、滨州瑞丽纺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淄博钥泺纺织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1月14日签订《众地家纺有限公司采购订单》,被告订购我公司T/C=65/3545*4588*52+63型号坯布计37630米,货款总计124179元,原告按照与被告的约定于2014年12月19日接到被告发出的物料发货通知单后,向被告指定的接收方滨州瑞丽纺织有限公司交付货物,后根据滨州瑞丽纺织有限公司的要求于2014年12月22日将布匹卸至第三人淄博钥泺纺织有限公司,但该批货物被第三人淄博钥泺纺织有限公司非法扣押。
原告及第三人没有任何业务关系,现原告既得不到货款,也不能取回货物,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众地家纺有限公司采购订单》。
责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原告的布匹38包共计37630米。
被告辩称,1、原告为按合同约定向我方交付货物。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众地家纺有限公司采购订单》我方于2014年12月19日向原告发出物料发货通知单,要求原告向滨州瑞丽纺织有限公司交付货物,由滨州瑞丽纺织有限公司收到原告的货物后完成进一步的印染等加工程序并最终将成品交付我公司。
但至今原告未向滨州瑞丽纺织有限公司交付货物,滨州瑞丽纺织有限公司也未向我公司交付完工的成品。
2、原告将货物交付淄博钥泺纺织有限公司的行为与被告无关。
至于原告称其向淄博钥泺交货的行为是根据滨州瑞丽纺织有限公司的要求所为,我公司并未指使原告向淄博钥泺纺织有限公司交付货物,也未授权滨州瑞丽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将被告的货物交予第三方。
因此,原告不应要求我方承担返还货物的义务。
3、因原告未能履约被告同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众地家纺有限公司采购订单》因原告迟迟不能交货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滨州瑞丽纺织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与被告买卖坯布37630米,货款124179元的情况第三人瑞丽公司并不知情。
2、瑞丽公司并没有接到案件所涉及的坯布。
3、瑞丽公司并未要求将案件所涉坯布卸至第三人钥泺公司。
4、原告诉第三人瑞丽公司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对瑞丽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淄博钥泺纺织有限公司未到庭未提交答辩。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众地家纺有限公司采购订单》,约定被告订购原告公司T/C=65/3545*4588*52+63型号坯布计37630米,货款总价值124179元。
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
而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原告方货运司机因误受他人电话指使将货物运到了第三人淄博钥泺纺织有限公司并被扣留,从而产生纠纷。
因此,造成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原告为此遭受了损失。
第三人淄博钥泺纺织有限公司无法律依据占有原告的货物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了侵权。
其应当将货物返还给原告。
第三人淄博钥泺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人淄博钥泺纺织有限公司将扣押原告的T/C=65/3545*4588*52+63型号坯布计37630米(货款总价值124179元)返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84元,由第三人淄博钥泺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众地家纺有限公司采购订单》,约定被告订购原告公司T/C=65/3545*4588*52+63型号坯布计37630米,货款总价值124179元。
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
而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原告方货运司机因误受他人电话指使将货物运到了第三人淄博钥泺纺织有限公司并被扣留,从而产生纠纷。
因此,造成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原告为此遭受了损失。
第三人淄博钥泺纺织有限公司无法律依据占有原告的货物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了侵权。
其应当将货物返还给原告。
第三人淄博钥泺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人淄博钥泺纺织有限公司将扣押原告的T/C=65/3545*4588*52+63型号坯布计37630米(货款总价值124179元)返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84元,由第三人淄博钥泺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国宅
审判员:王淼
审判员:任寒思

书记员:亢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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