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双燕,女,1991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奚少忠,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吕超,男,1994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赵双燕诉被告孙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双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9,099元;2、要求被告支付借款309,099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5月22日期间向原告借款,因被告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孙吕超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陈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目前无能力一次性归还。
原告赵双燕根据其主张提供了录音(附文字整理稿)、聊天记录各一份,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46份,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自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5月22日期间向原告借款,至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止,被告确认欠原告借款309,099元。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所提供之证据,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吕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双燕借款309,099元;
二、被告孙吕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双燕借款309,099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1元,减半收取计3,005.50元,由被告孙吕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吴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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