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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叶璐与南京鼎强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叶璐,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水,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烨,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鼎强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谢冬生。
  被告:谢春兰,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原告赵叶璐与被告南京鼎强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强鑫公司)、谢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赵叶璐诉称,2017年6月前后,被告鼎强鑫公司因对外投资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2017年7月10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10日,年息10%。被告谢春兰向原告出具《说明》,承诺以其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XXX号世贸外滩新城806的写字楼作为抵押物,并将购房发票提供给原告。后原告将借款汇入被告鼎强鑫公司指定账户,被告鼎强鑫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被告谢春兰盖章确认。2018年7月10日,被告鼎强鑫公司因对外投资项目出现停工停产,向原告请求延期还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延长4个月还款。期满后被告鼎强鑫公司应偿还4,550,000元及4个月利息。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鼎强鑫公司未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鼎强鑫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2、判令被告鼎强鑫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3,5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谢春兰以其外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XXX号世贸外滩新城806的房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两项诉请承担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月24日,被告鼎强鑫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赵叶璐之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叶璐的起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赵叶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王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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