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爱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丁某、丁爱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史嘉安
书记员:张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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