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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嘉妮与丁峰、丁爱华民间借贷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嘉妮,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峰,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爱华,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赵嘉妮与被告丁峰、丁爱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赵嘉妮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嘉妮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赵嘉妮负担。

审判员:史嘉安

书记员:张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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