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国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汝方(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韬,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丽丽。
被告:李徐记。
原告赵国翠诉被告赵丽丽、李徐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赵国翠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赵国翠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赵国翠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周欢林
书记员:李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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