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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翠与赵丽丽、李徐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国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汝方(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韬,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丽丽。
  被告:李徐记。
  原告赵国翠诉被告赵丽丽、李徐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赵国翠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赵国翠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赵国翠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周欢林

书记员:李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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