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培刚,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深圳大唐英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与住址地均为河南省清丰县。辩护人唐运清,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培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经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决,应当执行被告人赵培刚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经审查,被告人赵培刚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剩余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尚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人赵培刚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同类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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