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法定代理人: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杨亚娟,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藁城市良村开发区,
关于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姚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赵某某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姚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80000元。申请人赵某某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载明的保险责任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姚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一辆扣押至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区事故中队,保全金额80000元。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隋玉林
书记员: 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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