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峥,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红新。
被告: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樊元元。
本院受理原告赵如龙诉被告上海裕达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上海裕达金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被告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犯罪,已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及的事实与被告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犯罪的事实属同一法律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如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虞国安
书记员:赵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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