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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娟与车满余、于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赵娟
董文强
周围(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
车满余
于磊
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娟,女,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迁西县。
委托代理人:董文强,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迁西县。
委托代理人:周围,男,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满余,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
被告:于磊,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董立新,男,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娟与被告车满余、于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婧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伟、代理审判员肖峥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娟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文强、周围、被告车满余、被告于磊委托代理人董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3年3月10日1时许,被告于磊驾驶冀B×××××号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山市古冶区林西矿门前时,因驾驶不当翻车,造成驾驶员于磊,乘车人赵娟、李洋、董俊利和江岸桥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四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于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赵娟被送往唐山市第三医院进行救治,治疗6天后转至唐山市第二医院继续治疗27天。其伤情经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评定为九级伤残,本次事故给原告赵娟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03554.19元(唐山市第二医院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护理费2575.81元、误工费14049.86元、残疾赔偿金82172元、内固定物取出费12000元、面部瘢痕治疗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共计人民币222311.86元。原告赵娟在唐山市第三医院所花费的医疗费已由被告于磊支付。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反驳对方的主张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于磊因驾驶不当翻车,造成乘车人原告赵娟受伤,且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于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其应对原告赵娟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被告车满余为该肇事车的所有权人,但其与被告于磊为借用关系,且出借时已确认被告于磊具备驾驶资格,故被告车满余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娟医疗费103554.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护理费2575.81元、误工费14049.86元、残疾赔偿金82172元、内固定物取出费12000元、面部瘢痕治疗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共计人民币222311.86元;
二、被告车满余对原告赵娟的各项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赵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于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元,由被告于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未缴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反驳对方的主张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于磊因驾驶不当翻车,造成乘车人原告赵娟受伤,且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于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其应对原告赵娟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被告车满余为该肇事车的所有权人,但其与被告于磊为借用关系,且出借时已确认被告于磊具备驾驶资格,故被告车满余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娟医疗费103554.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护理费2575.81元、误工费14049.86元、残疾赔偿金82172元、内固定物取出费12000元、面部瘢痕治疗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共计人民币222311.86元;
二、被告车满余对原告赵娟的各项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赵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于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元,由被告于磊负担。

审判长:王婧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肖峥

书记员: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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