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娟娟,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慕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谭水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心茹,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沪0104民初10713号原告赵娟娟与被告上海慕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3月5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9)沪0104民初8604号原告上海慕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娟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9)沪0104民初8604号原告上海慕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9)沪0104民初860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王仪蔚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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