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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宇、刘成祥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宇,男,1999年4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费县。2018年5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费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成祥(绰号“祥子”),男,1999年6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费县。2018年6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费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瑞公,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兴可(绰号“可可”),男,1998年8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费县。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费县看守所。辩护人冉颖,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磊(又名赵小磊),男,1998年5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费县。2018年5���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费县公安局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监视居住。被告人王家豪,男,1998年1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费县。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费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浩,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费县。2018年6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费县看守所。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公诉刑诉[2018]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宇、刘成祥、徐兴可、赵磊、王家豪、刘浩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加英出庭���持公诉,被告人赵宇、刘成祥及其辩护人王瑞公、徐兴可及其辩护人冉颖、王家豪、赵磊、刘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以来,被告人赵宇、刘成祥、徐兴可多次纠集被告人赵磊、王家豪、刘浩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8年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赵宇纠集被告人刘成祥、徐兴可等十余人,在费县“香御坊”火锅店门口,持甩棍等器械,无故殴打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中山村的王某1(未成年)、王某2及小安子村的吕某等,造成王某2轻微伤。2.2018年3月3日晚,费县城西花园小区的郭某某(未成年)因与平邑县地方镇前东固村的杨某1(未成年)等人发生冲突,后纠集被告人赵宇、刘成祥、徐兴可、赵磊、王家豪、刘浩在费县金苹果���店对面,持棒球棍等器械,殴打费县银杏花园小区居民翟某,后又在费县东方超市东南银杏金街附近,持棒球棍等器械殴打杨某1及费城街道办事处西策马村的武某1,造成杨某1、武某1轻微伤,并将武某1的手机摔坏后丢弃。3.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赵宇、赵磊伙同他人将在费县“佳缘网吧”上网的王某1拖至费县香榭丽小区附近实施殴打。4.2018年5月4日1时许,被告人赵宇因费县自由花园小区的郝某约见费县薛庄后疃村的宋某1(未成年),遂纠集被告人刘成祥、王家豪、徐兴可等人,在费县“拓普网吧”附近持棒球棍等器械,对郝某实施殴打,致郝某左侧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梁某、潘某1、仲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王某2、吕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赵宇、刘���祥、徐兴可、王家豪、赵磊、刘浩的供述;被害人杨某1、王某2、郝某等人的伤情鉴定;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宇、刘成祥、徐兴可、王家豪、赵磊、刘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刘成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王瑞公的辩护意见,对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刘成祥具有坦白及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的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属于从犯、初犯,被害人具有过错,请对被告人刘成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兴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冉颖的辩护意见,对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徐兴可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徐兴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家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刘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以来,被告人赵宇、刘成祥、徐兴可多次交叉结伙与被告人王家豪、赵磊、刘浩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赵宇随意殴打他人参与4起,被告人刘成祥、徐兴可参与3起,被告人王家豪、赵磊参与2起,被告人刘浩参与1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8年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赵宇纠集被告人刘成祥、徐兴可等十余人,在费县“香御坊”火锅店门口,持甩棍等器械,无故殴打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中山村的王某1(未成年)、王某2及小安子村的吕某等,造成王某2轻微伤。2.2018年3月3日晚,费县城西花园小区的郭某某(未成年)因与平邑县地方镇前东固村的杨某1(未成年)等人发生冲突,后纠集被告人赵宇、刘成祥、徐兴可、赵磊、王家豪、刘浩在费县金苹果酒店对面,持棒球棍等器械,殴打费县银杏花园小区居民翟某,后又在费县东方超市东南银杏金街附近,持棒球棍等器械殴打杨某1及费城街道办事处西策马村的武某1,造成杨某1、武某1轻微伤,并将武某1的手机摔坏后丢弃。3.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赵宇、赵磊伙同他人将在费县“佳缘网吧”上网的王某1拖至费县香榭丽小区附近实施殴打。4.2018年5月4日1时许,被告人赵宇因费县自由花园小区的郝某约见费县薛庄后疃村的宋某1(未成年),遂纠集被告人刘成祥、王家豪、徐兴可等人,在费县“拓普网吧”附近持棒球棍等器械,对郝某实施殴打,致郝某左侧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关于民事赔偿问题,被告人亲属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均达成一致赔偿协议:(一)由被告人赵宇、刘成祥、徐兴可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2各项经济损失分别为4000元、4500元、5000元,以上合计13500元。(二)由被告人赵宇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武某1经济损失2000元,由被告人刘成祥、徐兴可、王家豪亲属各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武某1经济损失6000元,由被告人刘浩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武某1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合计25000元。被害人武某1自愿免除被告人赵磊民事赔偿责任。(三)由被告人赵宇、刘成祥亲属各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郝某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人徐兴可、王家豪亲属各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郝某经济损失15000元,以上合计40000元。上述赔偿款均已履行完毕,并且三被害人对六被告人行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一、关于第一起、第三起犯罪事实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卷二P138-141):2018年2月24日,朱某喝醉了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300元钱,我说上班来,朱某说“你信不信我去找你”。我说:“你有本事就来吧”。我就把电话挂了。2月26日20时许,朱某给我打电话我没接。21时许,我下班走到门口,看到朱某和肖某、还有赵宇,领着二三十个人躲在香御坊门口。我就给我哥王某2打电话让他来接我。过了一会,我哥王某2开车带着一个��就来了。我哥问朱某:“你来找我弟弟干什么,为什么找他要钱”。朱某站在那里玩手机,没有和我哥说话。我哥看朱某不说话,我哥说:“没什么事,我就把我弟弟带走了”。朱某对我说:“你给我解释一下,我那天给你打电话你什么意思,你现在混大了,你给我拿300元钱,不给我钱我就打你。”我哥走到朱某面前问:“是谁经常找王某5要钱还打他的?”我哥又问谁是赵宇。赵宇在人群里出来了,赵宇说:“是我,以前是我打的”。赵宇说:“你想怎么地”。赵宇举起胳膊就想打我哥哥,我哥就拿手朝赵宇挡了一下。赵宇带来的人就把我和我哥给围起来了,有两个人来打我,剩下的人都去打我哥了。我哥哥的朋友看到对方的人打我们,就上前拉架,还没开始拉架就被打了。过了一会对方就停手了。我哥打120,120救护车来了以后我就被送医院了。我们没有矛盾朱某���找我要钱,还经常要我的电摩车骑,我不给钱也不给他们骑车朱某龙和赵宇他们去香御坊找我好几次了,结果这次就被他们打了。我记得动手打我的有赵宇郭某霖等人,还有很多他们叫来的人,我都不认识。(2)被害王某2发的陈述(卷二P142-145):2018年2月26日晚上9点多钟,在香御坊火锅店上班的我弟弟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向他要钱,不给钱就要打他。我和我朋梁某宝开车去了香御坊火锅店。到了后看见现场有一群十八九岁的小孩,我问我弟弟怎么回事。他说:“有人向我要钱,不给钱他就要打我。”我问对方带头的那人为什么堵我弟弟,那个人说什么,我也没有听明白。大概的意思是,他和我弟弟以前认识,现在知道我弟弟在香御坊上班,堵我弟弟要点钱花。我弟弟说:“他们一群人找我要了好几次钱,还打过我”。我问对面的人:“你们谁打我弟弟来”。一个叫赵宇的人在香御坊门口的台阶上跳下来,我弟弟的朋友以为赵宇要打他,他朋友把手朝天上一举,赵宇也以为要打他,赵宇就朝我弟弟的朋友身上打了一拳,和赵宇一块的人看到赵宇动手就围上来了。把我、我弟弟及我弟弟的朋友我们三个人围在一起打了,我接着就还手打他们。打了一会就不打了,赵宇说:“你们别拦着我,我拿刀砍死你们,把我的鼻子打破了”。对面几个人把赵宇给拉走了。我弟弟站在香御坊门口,被打的头晕,我打了120,把我弟弟送医院了。我吕某振打电话,告诉他我被人打了吕某振说:“怎么回事”。我说:“有人找我弟弟要钱”吕某振问我:“你在哪里被打的”。我说在在香御坊门口,我开车到百姓超市吕某振也到了百姓超市,我摸了一下脖子发现项链和手机壳掉了,我说:“我们回去找找吧”。我开车到香御坊门口,我们找���东西还没有走,我看到四辆车把我的车前后堵住了。赵宇从车上下来指着我对另一人说:“哥,就是那个人打的我。”我说:“我从头到尾就没有打过你”,他蹦起来朝我的脸上打了一拳,和他一起来的一个人拿着甩棍朝我的后脑勺打了一下,我的头上就开始流血了。我一看还有五六个人拿着钢管、甩棍朝我围过来,我转身朝东边的小巷子跑去,跑到东边小巷子天黑我看不清路,我就跑慢了,他们追上我,拿棍子在我身上一阵乱打。我用胳膊挡着,不一会我就躺地上迷糊了。(3)被害吕某振的陈述(卷二P149-152):2018年2月26日21时许王某2发给我打电话,说有一群人在他弟弟干活的饭店门口把他弟弟给堵了,他们手里还有拿刀的,我说:“你赶紧打电话报警”王某2发说:“报警了”。我挂电话我就开车来费县了,在路上我潘某1伟打了电话,让他一起来看看王某2发打电话告诉我位置在费县三里沟。我到了费县三里沟,转了一圈没有找王某2发王某2发给我打电话说:“你别找了,警察已经来处理了,你到费县百姓超市吧,我在那里等着你”。我到了百姓超市潘某1伟也到了百姓超市。我王某2发的右手受伤了。聊了一会王某2发摸了一下脖子,在脖子上拿下来一条项链,我们看到项链还剩一半。我们说:“咱们回去找找吧,能找到就找到,找不到就算了”。然后,我们开车就到了香御坊,我们在香御坊门口附近找项链,找了一会我们就把项链找到了。我们回到停车的位置,刚想上车走,我就看到一辆越野车,一辆白色的奥迪,还有一辆白色的车,两辆车停在路南,一辆车停在地税局门口,车上下来8、9个人。在车上下来的人中,一个身高不高的人穿着黑色的外套,走王某2发身边,潘某1伟说:“你看看我脸”潘某1伟说:“怎么回事”,那个人指王某2发:“就是他”,那个人就用拳头王某2发的脸上打,我看到他们打起来,我就上前拉仗,我站在中间把他们两个人拉开,拉开之后,那个脸被打的人就用拳头朝我头上打了一拳,和对方一起来的一个人用脚在我的腰上踹了一脚,踹完我以后,我前面有两人就用拳头朝我的头打来,后边有人踹我腰。我被我身前的人打了3、4拳后,我就和他们打起来,然潘某1伟过来把我们给拉开。我一摸我的头淌血了,我就梁某宝说:“报警,我就在我的车边蹲下。”我看王某2发被人打到了碧翠苑小区门口路南边躺着,看到还有4、5个人还王某2发,我看到对方人手里拿着甩棍,有的手里拿着镐把子,我问:王某2发呢”,对方说:“死”,过了一会救护车就来了。我的后脑勺被打破了,右侧太阳穴被打肿王某2发的后脑勺流血了,有一道长5厘米的口子,身���多处被打肿。对方手里的甩棍是铁的,可伸缩的,甩出来以后长50cm,甩棍的头是铁的。镐把子是木头的,长度1米左右。(4)被害王某1某的陈述(卷二P130-133):2018年4月17日晚上23时许,我在费县佳缘网吧等人时,赵宇赵某磊和一个男青年来到我身边,赵宇对我说:“你有钱吗,拿四百元钱使使”,我说没钱。后赵宇赵某磊两个人接着从网吧内把我给架到该网吧的楼下出口处。赵宇上来就朝我的身上捅了两拳,赵宇殴打我后,赵某磊一起强行把我给推到一辆白色跑车内。后那名我不认识的男青年开车带我到费县南外环路河东夜色休闲会所内,我们到会所门口后,从会所里又出来个男子,这男的郭某霖赵某磊从门口摸起一根长约一米的木棍朝我身上打郭某霖和赵宇也用拳头打我,把我打倒在地,他们三个人还是继续殴打我。后来他们把我架上车,拉到一个��不知道正在修路的地方,把我从车上拉下来,赵宇赵某磊郭某霖继续对我拳打脚踢。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他们看我脸上流血了,就开车把我送回了网吧,赵宇还威胁不让我报警。我在网吧内一直到早上6点就回家了,到了中午,家里人知道后带我到派出所报警。我的脸部、胳膊、后背及头部有明显的外伤。2.证人证言(1)证梁某宝的证言(卷二P153-155):2018年2月26日21时王某2发给我打电话,喊我出去有点事。他开车来接的我,到了香御坊火锅店,我们下车看到香御坊门口有20多个人。我看王某2发的弟弟身边站了5-6个人。我们问:“你们谁打的我弟弟”,我就看到一个身高不高的人和两个人王某2发给围起来,开始王某2发拳打脚踢,然后双方就打起来。我站在中间不让双方打仗。双方打了6、7分钟就不打了。对方有一个小孩朝我们这边骂:“我弄死,我打死你”。这个小孩骂了几句,我们这边报警了,对方看我们报警就散了。对方走后,我们发王某2发的弟弟被打懵了,紧接着120还有派出所的人就到了王某2发的弟弟就跟120的车去医院了。过了一会,我两个朋友来找我,我王某2发到百姓超市和我两个朋友见面后,我们四个人说了一会话王某2发摸了一下脖子说:“项链不见了”。我开车拉着他们去香御坊找项链。我们王某2发找到项链后准备开车回家。我们刚走到车边,我就看到来了四辆车在地税局门口调头,掉完车以后,就停在香御坊门口的路南边。在四辆车上下来了10多个人,直接朝我们走来。我看到对方的一个身高不高的小青年手里拿着甩棍,用手指王某2发说:“就是他,就是他,看看我脸被你打的”。说完那个小孩拿甩棍就王某2发身上打吕某振就上前拉架,也被那个身材不高的人给打了。我看王某2发被对方给打的朝东边跑了。(2)证潘某1伟的证言(卷二P146-148):我朋王某2发给我打电话说:“他被人打了,不舒服,你快过来一趟”。于是我在家开车去找他,找到之后王某2发说刚才打架的时候,他的金项链找不到了,让我开车拉着他去找找。于是我开着一辆车,我朋梁某宝开车拉王某2发吕某振自己开着一辆车。到了香御坊火锅店旁边,我就王某2发下去找项链,找了两三分钟就找到了,打算离开的时候,在路东来了三辆车停在火锅店对面,下来十来个人,手里都拿着东西,有拿棍子的、有拿伸缩棍。当时一个青年走王某2发面前,说就是他。之后,他们一群人就追王某2发打,我朋友上前拉架,没有拉成,被其中一个穿黑色褂子的青年,用手里的棍子给打了。3.书证受案登记表(卷二P129):2018年4月18日16时33分王某1某到费县公安局钟罗山派出所报案称17日晚23时许,其在佳缘网吧等人时,后进来三个男青年将其从佳缘网吧拉出来拉到车上带走了,后将其带到河东转盘蓝色夜总会门口对其殴打。三个男青年分别是赵宇郭某霖赵某磊。4.鉴定意见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费)公(刑)鉴(伤)字[2018]07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卷二P168-169):根据病历记载及检查所见王某2发系头皮裂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5.5c之规定,属轻微伤。5.同案犯供述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卷二P75-80):2018年3、4月份的时候,我和赵宇高某2二等人在碧翠园小区附近王某5晨等人打了一架,彼此有了矛盾。之后一天晚上11时许,我在费县河东夜色夜总会玩的时候,赵宇给我打电话说,在佳缘网吧找到王某5晨,我让他们王某5晨拉到夜总会附近。时间不长赵某磊、赵宇、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开车拉王某5晨过来了。接着我们四个人拉王某5晨到了香榭丽附近。下车后,我赵某磊、赵宇一起王某5晨打了,都是拳打脚踢的。当时王某5晨的耳朵都打流血了。打完以后,我们四个人又王某6露送回佳缘网吧。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赵宇的供述(卷二P19-22):2018年2月26日20时许,我弟朱某龙给我打电话说:“别人要打我,你过来看看”。因为我们是朋友,我就同意了朱某龙说:“在费县碧翠园门口等我”。我到了碧翠园门口,看朱某龙领着十几个人,我就站在人群旁边朱某龙上前和他们谈,我不知道他们谈的什么。谈了一会,我看到对方又来了一辆越野车,从车上下来四个人,对方其中一人问谁是赵宇,我说我是。对方的七八个人朝我走来,什么也没说,直接朝我脸打了一拳朱某龙一看我被打了,朱某龙���起的十几个人和对方打起来了,相互打了有一分钟就不打了。我们这方看对方报警就都跑了。跑了以后,我被打晕了就上一个朋友车,朋友拉着我就走了,走了以后我们开车又到香御坊门口逛了一圈,我看朱某龙之前找的人还在碧翠园门口站着,我们开着车到了香御坊门口,我们看到对方有4个人站在大路上。我们下车过去,我走到刚才打我的那个人身边,问他:“你打我干什么”。那人看了我一眼也没说话,我就打了他脸一巴掌。我们这边的一个人拿着甩棍上去朝那人身上打了几下。对方的一个人上来拉仗,不让我们打。被打的那人朝东跑去了,我对拉仗的那个人说:“你看看我的脸,就是他给打肿的”。我朝拉仗的那人头上打了几拳,我们两个人就打起来了,和我一起来的也上来帮忙打,打了一会我们就不打了。(卷二P8-9):一天晚上11点多,因为之王某5晨打了我一次,我就和赵磊郭某霖高某3峰在费县佳缘网吧内,找到在二楼正在上网王某5晨,我王某5晨拽下来,拉到河东香榭丽附近,我和赵磊郭某霖一起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王某5晨,赵磊还在地上捡了一根木头棍子打王某5晨两下。打完之后,我们发王某5晨头上有伤,是被赵磊用脚跺在铁架子上受的伤,我没注意王某5晨其它部位有没有伤。打完之后,又王某5晨送到佳缘网吧,然后我们就走了。(2)被告人刘成祥的供述(卷二P37):我叫刘成祥,一块玩的人都喊我祥子。2018年3月的一天晚上8、9点钟,我和可可在他家里玩,赵宇给我打电话说,他在碧翠园小区附近被几个小孩打了,让我去帮忙。我和可可打了辆三轮车就去了。去到后看见赵宇的哥哥开着一辆黑色越野车带着赵宇也过来了,旁边当时还有一辆白色的轿车,也下来两三个人,我都不认识郭某霖领着一伙小孩在碧翠园东边的路口站着,对方也不少人,大概在七八个人左右。年龄都比我们大,我们下车后赵宇冲在前面跑过去了,问对方的一个人:“刚才是你打我的吧?”接着他就上去用拳头把那人打了,然后对方有人要上来打赵宇,我把那人拦下来和他扭打在一起了。我手上戴着指虎,用戴着指虎的拳头打的,别的什么工具都没拿,其他人怎么打的我没看到,就知道可可拿着甩棍打的。打完我和可可就走了,回到了可可家里,对方有没有人受伤我没看见。可可,大名可能叫徐可,也有人叫他徐兴可。(3)被告人徐兴可的供述(卷二P54-58):2018年2、3月的一天晚上,当时我和祥子在家里玩,赵宇给祥子打电话说他在碧翠园小区附近被人打了,让我们去给他帮忙。我和祥子打三轮车去的,看郭某霖吴某涛宋某2玉等七八个人在碧翠园东边老看守所那边等着,之后赵宇坐着他一个哥哥的车去的,同时去的还有另外还有两辆车,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我都不认识。对方的人在碧翠园小区大门西侧路边上,我记得是四个人,我也都不认识。赵宇下车后过去对一个青年的脸上扇了一巴掌,我和祥子接着上去帮忙打对方的人,车上下来的五六个人都没动手,在那里站着看。对方一个穿橙色上衣的青年向东跑,我追上去郭某霖吴某涛宋某2玉等七八个人从东边过来正好堵住这个人,我们一起打的,我没拿东西对这个人拳打脚踢宋某2玉吴某涛在路边随便捡根木棍打的,其他人我没看清怎么打的。祥子和赵宇在碧翠园小区门口和另外两个人打的。打完之后我和祥子又回我家。祥子的大名叫刘成祥。(4)被告人赵磊的供述(卷二P24-26):2018年4月17日晚23时许,俺一个伙计平时叫胖子,他开一辆白色的QQ型小车,拉着我和赵宇到费县佳缘网吧上网。到了二楼,赵宇看见一个男子面熟,就上去问,你那天打人来吗。这名男子说打来。赵宇对这名男子说:咱下去啦啦。后我们三个人就将这名男子弄到楼下,后就上了我们的车,胖子驾车就往东去郭某霖郭某霖在东外环处一个店里上班,到了后找郭某霖说了这件事郭某霖就上了我们车到了南边不远处。胖子停车,下车后,我郭某霖、赵宇就用拳和脚对这名男子一阵拳打脚踢,一阵暴打,打完后一块上车把这名男子送到了佳缘网吧。二、关于第二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述(1)被害翟某政的陈述(卷二P95-98):2018年3月3日晚上19时许潘某2杰到我住的银杏花园家里,说在东方超市附近被人揍了。我问他:“哪些人?潘某2杰说还在东方超市附近。我潘某2杰就到了银丰市场南门对面,现场聚集了20多人,我问强某子”什么事,他说因为杨艳龙女朋友的事有点冲突,我们看到有警车过来了,怕出事我们就散开了。我给彭庆航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被那方的人拉到费县光明眼镜店西20米处。我去了想把彭庆航拉走,对方不让,必须让刚才那些人都过来。我们在那地方等一会儿,来了一辆车,从车上下来6、7个人,手持钢管直接就把我打了。打完后,他们往西走了,我打电话报警。打人对方带头的叫刘浩,当时就我受伤了。(2)被害杨某2宇的陈述(卷二P85-88):2018年3月3日早上,我朋潘某2杰开着他的黑色别克轿车,带着我从平邑县来费县买衣服。下午17时许潘某2杰打电话喊着彭庆航杨某3旭高某4宁三人颜某卿公园玩。杨艳龙潘某2杰打电话,说他在东方超市门口被一伙小青年给堵了,这伙小青年要打他,叫我们赶紧过去帮忙潘某2杰开着车带我们去了东方超市西门。下车后,我们找到杨艳龙和他女朋李某2宁。正说着话,有十几个小青年从南边过来了,其中一个小青年指着杨艳龙骂潘某2杰在后面朝那个小青年踹了一脚,我杨某3旭也去踹那个青年几脚,打了他几巴掌,把他踹倒在地。后来这小青年爬起来跑了,对方那10几个人也跑了。和杨艳龙分开后,我们走到银丰商场附近时,又被那伙人堵住了,我们就分开跑了。晚上20时许,我去银杏金街大桥南边一家面馆吃饭时,接到翟某政的电话,说下午和彭庆航在费县金苹果快捷酒店对过聊天时,被刘浩喊着一伙小青年把翟明正打了,在平邑医院住院的,让我过去。我从面馆出来,想到东方超市门口打车。走到银杏金街北边大桥处,来了十几个人,堵着不让我走,面馆的老板正好过来了,对我们说“别打仗”。我们正相互吵着,从北边路上来了三辆车,从车上下来十几个人,都带着黑口罩,手里拿着棒球棍。其中一个小青年指着我说:“哥,就是他打的我。”其中一个青年拿棒球棍朝我头部打了一下,把我打倒在地,其他人上来围着我拳打脚踢。我掏出手机想报警,被其中一个人抢去了,还有一些人追着把面馆老板打了。打完后,这伙人上车就跑了,后来面馆老板打电话报警。我的后脑勺处有一处伤口,在医院里缝了3针,没有其他明显的外伤。(3)被害武某1勇的陈述(卷二P81-84):我在银杏金街开了家“冰城外婆铁锅焖面”。2018年3月3日晚上20时30分,有个小青年来我店里吃面,当时不认识,现在知道杨某2宇,因为没有菜了,我出去买菜杨某2宇接个电话也跟着出来了。对我说他有点事,等会再来吃。我俩往北走,走到离桥还有十多米时,从大路那边来了大约十几个小青年,其中一个小青年指杨某2宇问一起来的人:���是不是他?”有人说:“是他。杨某2宇对那伙人说:“我不就是打了你一下吗”。来的那伙人中的一个人说:“你还追我来。”那伙人的一个人问我:“哥,你认识他吧?”我说:“他刚去我饭店吃面来,和他不熟。”随后我对他们说:“你们可别闹仗,闹仗对谁都不好。”正说着,从北边路上又来了两辆轿车,从车里下来六七个人,手里拿着铁把的棒球棍等工具。这伙人来了后,就喊:“谁打的?谁打的?”原来的那伙小青年朝我们这边一指,那几个青年上来就杨某2宇打倒在地,对他拳打脚踢,还用棒球棍朝他身上打。我上去劝架时,他们用棒球棍朝我胳膊上打了两下。我当时拿着手机,手机屏亮了一下,他们以为我录像,要抢我的手机。我赶紧朝南跑,有五六个人在后边追上我,后朝我头部打了两下,我被打懵了,头流血了,就倒在了地上。他们五六个人围着我拳打脚踢,其中一个把我的苹果6手机抢去,扔在了旁边的河里。他们走后我回店里用员工的手机打电话报警。2.证人证言证仲某辉的证言(卷二P122-125):2018年春节过后正月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我在家中吃饭接到沈志江的电话,问我认识刘浩吧,我说认识,他说他们武某1勇(音)给打了。我就问沈志江在什么地方,沈志江告诉我说在银杏金街北边的那个桥头附近,我打个车赶过去。到那里看武某1勇在地上蹲着,手捂着头,头上和后脑勺淌血了,另外还有两个男青年,一个上衣撕坏了,另一个头上流着血,边上还有警察在旁边询问有关情况。当时在现场的还有沈志江和他店里的一个伙计。过了一会救护车就来了,将受伤的这三个人拉去了医院。沈志江说当时他武某1勇去东方超市买面条,走到银杏金街北边的那个桥头附近被刘浩带人给打了��他过去的时候,刘浩他们已经打完走了,武某1勇告诉说是刘浩他们一伙人打的。3.鉴定意见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费)公(刑)鉴(伤)字[2018]073号、1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各一份(卷二P170-177)证实根据病历记载及检查所见杨某2宇武某1勇均系头皮裂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c之规定,属轻微伤。4.同案犯供述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卷二P75-80):2018年3月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孔某1波的对象任甜甜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费县东方超市西门口找他。当时我孔某1波陈某浩刘某1瑶王某7瑞张某1旭刘某1瑶的一个朋友在费县东方超市北的十字路口玩,我们接着就过去了。见到了任甜甜李某2宁李某2宁的对象。因为之前我李某2宁有矛盾,见面后我李某2宁聊聊以前的事,也没聊出什么。接着,我们七个人就想到银丰市场南门吃饭,没有合适的就又回到了超市西门。这李某2宁的对象喊来了十几个人来打我们,他们有的拿着禁止停车的塑料桶,有的拿着笤茱抽打,有的拳打脚踢。我们就用拳头跟他们打。因为打不过他们,我们就跑了,我跑到超市东门,等着跑散的人回来后,就分别打电话找人。我当时给祥子赵某磊分别打的电话,我给他们说,我让人揍了,抓紧来孔某1波给他姐夫打的电话。过了约半个小时赵某磊带着郑重王某8楷,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来了,在银丰市场南门遇见孔某1波的姐夫。随后我们遇见了对方的三四个人孔某1波的姐夫和他们聊了一会,双方没有打起来,我们就让对方走了。过了一会,“祥子”的伙计开车拉着赵宇、“祥子”也赶到了。我赵某磊、郑重王某8楷孔某1波孔某1波的姐夫陈某浩刘某1瑶、祥子、赵宇、王家豪等人在东方超市北的金苹果旅馆对面���见一个和我们打架的人,接着我们一伙十几个人就对他拳打脚踢,有几个人还拿着棍子、棒球棍打那人。对方的人被打的求饶,我们才算完赵某磊走了以后,我和郑重王某8楷孔某1波及他姐夫陈某浩刘某1瑶、祥子、赵宇、王家豪等人在银杏金街旁边遇见对方的两个人,我们十几个人先是棍子、棒球棍等物品殴打对方,打倒以后,我们又拳打脚踢的揍。当时我跺了好几脚。直到打的他们告饶了,我们才住手。后来,我们一行人就都散伙了。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徐兴可的供述(卷二P56-57):2018年3月前后的一天下午刚天黑郭某霖给我打电话说他在东方超市附近被人打了,让我们去帮忙。当时我吴某涛宋某2玉一起吴某涛家里玩的,我就喊吴某涛宋某2玉一起去了金苹果酒店对面,郭某霖他们汇合。在那里的郭某霖、郑重王某9凯孔某1波王某7瑞赵某磊等人,刘成祥、赵宇孔某1波的姐夫随后一个车也过去了。郑重王某9凯两人骑车去买了两根棒球棍和两三根甩棍赵某磊也带的甩棍。在金苹果酒店对面遇到两个小青年郭某霖和赵宇认识他们,赵宇或者刘成祥和其中一个胳膊上有纹身的小青年聊了几句后就打起来了。我们这些人就围上去打有纹身的这个小青年吴某涛宋某2玉拿的甩棍,王家豪拿一根棒球棍,另一根棒球棍可能是郑重拿的,我夺过来用的,其他大部分人都是拳打脚踢的。打完胳膊上有纹身的这个小青年赵某磊说他联系的开始郭某霖的青年在东方纯K那边,我们又一起去了东方超市东南门,在东南门的桥附近找到了两个男青年。其中一个年龄大点的脖子上有纹身郭某霖说就是这俩。那俩青年想走没走成赵某磊先上去用拳头打年龄小点的那个青年宋某2玉吴某涛两人站旁边看着没动手,我们其他的人��一起上去打年龄小点的青年,我和王家豪拿棒球棍打的,其他人也有拿棒球棍和甩棍打的,我没看清是谁。之后,那个年龄大点的青年用手机录像,我们让他删除他不删,我们又把这个青年打了,这个青年往银杏金街那边跑,我和王家豪追,还有一个谁记不清了,追上后我拿甩棍打这个男青年的头部、肩部一共两下,王家豪把手机夺过来摔地上,又捡起来扔到河里了。之后我们就分别走了。我用的棒球棍被我带回扔到我家里的地下室里了宋某2玉吴某涛在金苹果酒店对面,参与打胳膊上有纹身的小青年来。到东方超市东南门的桥附近,打那两个青年的时候,他们两个一直站在旁边看的,没动手。(2)被告人王家豪的供述(卷二P65-68):我来投案自首,2018年农历正月十六晚上五六点钟,我接到可可的电话,他说小郭出事了,让我赶紧去银丰市场南门。我从���里步行到了银丰市场南门没有找到他们,我给徐兴可打电话他也不接。过了一会他给我回电话说,他们在金苹果酒店对过,我又赶到了金苹果酒店对面。现场有赵宇、刘成祥宋某2玉吴某涛、郑重郭某霖等人,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大部分人的手里都拿着棒球棍和甩棍,通过和他们闲聊得知因郭某霖下午被人打了,打人的其中一个人就是现场被堵住的一人。我到现场不到五分钟,赵宇就拿了根洋镐把把一个身上有纹身的小青年给打了,其他人接着也冲上去围着打那个人。我去的比较晚,手里没有工具,就上去踹了被打的那个人几脚,后来我的小腿被我们这边的人用甩棍误伤了,我就退出来了。后来我从别人手里拿过来了一根棒球棍,想再去打那个人来,我看那人躺在地上,被打的很厉害,不知道谁还说的被打的这个人不是动手郭某霖的那个人,郭某霖的人好像在���杏金街附近,我们都停下了不再打这个人,都往银杏金街去找郭某霖的那个人。在银杏金街找人时,我的棒球棍被赵宇要走了。我到银杏金街北边草坪时,发现在二十米外的桥头上郭某霖、赵宇、刘成祥、徐兴可宋某2玉吴某涛等人拿着棒球棍、甩棍围着一个人打,另外一人往南边跑,徐兴可宋某2玉吴某涛手里拿着棒球棍和甩棍就边追边打,我也跟着他们追。追了有五十米左右,徐兴可把那人打倒在地,我也跟了上去,不知道谁喊了一句:“他用手机拍视频,把手机抢过来扔了。”我从地上捡起那个人的手机摔到一边,徐兴可说:“你扔这里有什么用?”他把手机捡起来扔到了旁边的河里。(3)被告人刘浩的供述(P46-50):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下午五六点钟,我女朋孔某2辉给我打电话说:“我弟孔某1波找不到了,刚才给他打电话说在东方超市附近,那边很吵,好像有打仗的,你去看看去。”我就到东方超市附近孔某1波,在超市停车场南门遇见孔某1波,和他在一起的还有他的五六个同学孔某1波告诉我,他和他的几个同学被人打了,打他们的人往西跑了,他给我指了指那几个人,我就跑着去追,在银丰市场南门,我追上三人把他们拦住孔某1波和他的同学也赶到了。孔某1波的那几个人还打电话找人,我对他们说:“你们也不用找人,你们把人打了得给个说法,该道歉道歉,或者领着去医院检查一下,实在不行就报警处理。”过一会,他们打电话找来的人也到了,他们简单问了一下就走了。我们正好遇到了派出所巡逻的警车,就都跑到了东方嘉园小区孔某1波的同学中始终有一个揽事的人,一直说在找人,后来那个揽事的人领孔某1波和他同学就把那三个小孩带走了,说是去找什么人,我没有跟着他们,就回家了。过了二十多分钟孔某1波又孔某2辉打电话说在金苹果酒店对过找到打他的人了孔某2辉不放心又喊着我去看看。我们到了后,现场除孔某1波和他的同学,还有三个外人,其中两个是我之前遇到过的,另一个是后来找到的。后来找到的这个人不承认打人,我想走时,突然来了三四辆车,下来的人直接拿着钢管和棒球棍冲过来了,把后来找到的这个人打倒在地了。我过去把他们拉开了,但都没有离开现场。后来我孔某2辉还有我的一个朋友坐在车上聊天。又过了半个多小时孔某1波给我打电话说打他的人被他在银杏金街北门堵住了。我们又赶到银杏金街,我自己下车过去,那人还很不服气,嘴里一直骂骂咧咧,我非常生气,上去朝他的屁股上踹了一脚,那个人也没敢还手。接着在金苹果对过打人的那伙人又拿着棒球棍和钢管跑过来,有人把那人踹地上,这些人就把这个人���起来打了。期间不知道谁喊了一句“有人在拍照”,这伙人又都去追拍照的那人,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参与打架的人是一个叫小郭的喊去的。他们来了以后从车后备箱里拿的工具。来了三四辆车。(4)被告人赵宇的供述(卷二P9-10):一天晚上8点多,我在临沂和祥子吃饭郭某霖给祥子打电话说他在费县被揍了,让我们回来。我们开着一辆白色杰德轿车往费县走。到金苹果对面,看宋某2玉吴某涛郭某霖、郑重、王家豪、可可王某7瑞孔某1波、赵磊在那里,还有几个人我记不清了。我们郭某霖汇合后,看见一个翟某政、一个乐某乐的两个平邑县的人在那里站着。祥子问翟明正有没有郭某霖,因为翟明正的态度不好,祥子跺了他一脚,我也上去跺了一脚宋某2玉吴某涛郭某霖、郑重、王家豪、可可王某7瑞孔某1波、赵磊都上去用棒球棍和甩棍翟某政,我和��子在一边看着。打了一会,我们就去了东方超市郭某霖说还得找其他那几个人,我们就去了银杏金街路口,找到另外两个郭某霖的人孔某1波的姐夫先上去打了一个胖子(可能强某子),祥子、可可、王家豪王某7瑞郭某霖吴某涛和几个我不认识的人一起用棒球棍、甩棍强某子,这时强某子一起的一个男的用手机拍照,祥子用棒球棍打了那个人的后背两下,那个人往银杏金街里面跑,可可、王家豪吴某涛王某7瑞追上这个人,王家豪把这个男的手机给过来,后面有个人说把手机摔了,王家豪把手机给夺过来摔地上了,可可又从地上捡起来扔河里了,然后我们就走了。(5)被告人刘成祥的供述(卷二P37-38):一天晚上八点的多左右,我和虎子、赵宇及他的一个朋友在临沂正吃饭郭某霖给我打电话说他在东方超市门口让人打了,我接着给赵宇说了,赵宇又郭某霖回电话问了问情况,然后我开车往费县赶。我们回来后先去了金苹果宾馆对面,我们到时那里就有不少人了,我认识的郭某霖赵某磊、可可、王家豪、刘浩等人,还有一个是赵宇的弟弟,他郭某霖一块挨得打,刘浩是他的姐夫。看对方是两个人郭某霖说自己挨揍的时候其中一个在场赵某磊说他认识那个人,拦着不让我们打。后来不知道怎么谁上去把那个人打倒了,我就上去踹了那人两脚,赵宇、王家豪拿着棒球棒打的比较狠,其他人怎么打的我记不清了,然后我们就走了郭某霖说得继续找打他的那几个人,我们走到了银杏金街路口找到了另外两个郭某霖的人郭某霖和另一个挨打的小孩一指就是他打的。刘浩先上去了,我们紧跟着一块上去打了。我记得的当时动手的有我、赵宇、王家豪、徐兴可、刘浩,其他人我记不清了,有的我也不认识。我拿着棒球棒照那个人后���打的,和挨打的一起的还有一个人,他好像拿手机拍视频,王家豪、徐兴可、宋家玉等人开始追那个人,我后来听说追上了,王家豪把那个人的手机给扔了。这次赵宇的弟弟叫郑重的在东方买的棒球棍。可可随身带着甩棍。(6)被告人赵磊的供述(卷二P24-26):2018年3月3日18时许,我和闫浩在拓普网吧上网时郭某霖给我打电话说他在东方超市南边路口被人打了,让我去帮忙。接完电话我和闫浩就步行去打仗的地方找到郭某霖他们,我认识的郭某霖、可可、郑重,其他的五六个人都不认识。郭某霖被打,为了郭某霖解气,我们十几个人,有几个人手里拿着方木棍,我们顺着路口往北边追找郭某霖的人。在北侧路口西侧处追上一个,他们几个人上去对那个男子一顿暴打,打这个男子的时候,我认识地方镇乐某乐的男子,就把他拉到一边。打完后我乐某乐被打的人是谁,他告诉我被打的那人翟某政。接着就继续找其他人。大概在附近又找了一个小时左右,在超市东门东南边的一个桥附近,发现了两名男子,其中一个打人的。当时在气头上,上去有的拿木棍,有的拳打脚踢,对那俩人一顿暴打。我乐某乐在一起,没参与打人,打完后我们就走了。三、关于第四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郝某雷的陈述(卷二P126-128)宋某3士灵是我前女友,我们分手半年多了宋某3士灵给我发QQ,问我在哪,她手机没电了,在拓普网吧充电的,让我去接她。我就去了拓普网吧,刚到网吧楼下,赵宇和祥子等十几个人就把我围起来了,“祥子”拿着棍子朝我腿上砸了一下,我倒地上了。赵宇领着其他人上来对我拳打脚踢,又把我拉到网吧西边的巷子里打了我一顿。我的左小腿有点骨折,头部出血,后背疼痛。2.证人证言(1)证宋某1某的证言(卷二P116-118):2018年5月3日22时许,我和王振、林强、高乐、小郭、赵宇、王璐瑶在赵宇租的东方嘉园小区公寓里喝酒。到了4日凌晨2时许,我郝某雷开QQ视频,赵宇过来把我的手机抢走,他郝某雷说:“你还认识我吧?郝某雷没说话就把视频关了。赵宇问郝某雷在哪吃饭的,我说我不知道。赵宇领着我王某1林某强高某5乐、小郭到了费县二中学校,没找郝某雷。赵宇让我郝某雷打电话,因为我的手机没电了,赵宇让我用他朋友小郭的手机,我用小郭的手机发了一条QQ语音,说:“我手机关机了,我在拓普网吧给手机充会电,你来这里接我吧”,我们到了拓普网吧等着郝某雷到了后,我自己出去了,赵宇和他朋友就郝某雷围起来,赵宇走郝某雷身边,踹了他的后背一脚,我当时站郝某雷的身边,他倒地时把我也带倒了。他们郝某雷拉到网吧西边,我想跟过去,他们不让我过去。过了十几分钟,我过去看看郝某雷在地上躺着,左手流血了。当时跟着赵宇进巷子的王某1林某强高某5乐、小郭。(2)证高某1某的证言(卷二P99-102):2018年5月4日凌晨,我和赵宇王某3振李某3强郭某霖张某2杰及赵宇的对象郭某霖的对象宋某3士灵在赵宇租的东方嘉苑的房子里喝酒。喝完酒我睡了一会,不知道什么时候郭某霖把我喊起来说出去有事。我和赵宇郭某霖王某3振李某3强宋某3士灵一起下电梯,我问赵宇:“这么晚了干什么去?”他说去揍个人。我们六人到了银丰商场东门北边巷子的拓普网吧二楼,赵宇把在网吧玩的四个人叫下来,我们一起在网吧外等着。过了一会,从东边巷子口来了一个男孩,赵宇上去和他说了几句话,从男孩的口气里听出来他不服气。赵宇抓着男孩的衣服,我们几个人上去��这个男孩拳打脚踢,把他打倒在地。从网吧里出来的那四人中有两人拿着甩棍抽这个男孩的腿和屁股。这个男孩被打宋某3士灵护着不让打。打完后从网吧里出来的那四人开车走了。赵宇喊着被打的那个男孩一起走,他在前,这个男孩在后,我们五人在后面跟着,我看见被打的男孩腿一瘸一瘸的。到了东方嘉苑南边的一个小高桥处,赵宇又和这个男孩说会话。我听这个男孩还是不服气,就上去踢了他两脚,还有一个人和我一起动手打这个男孩来,具体是谁记不清了。当时天很黑看不清这个男孩的伤情如何,就是看他走路一瘸一拐的。这个男孩应该是一名理发师。在托普网吧门口,除宋某3士灵护着这名男孩外,我们九个人都动手打他来。在东方嘉苑南边的桥上,我动手打来,还有一个和我一起的动手来。(3)证王某3振的证言(卷二P103-108):2018年5月4日0时��,我李某1修(小名李强)、高培轩(外号高二)、郭春霖在赵宇租住的费县东方家苑小区公寓内吃饭,当时还有个赵宇的兄弟,我不知道他叫什么,我吃完后就躺在公寓内的沙发上玩手机。不知怎么的,赵宇喊了一声走,说去找个小孩。我们就跟着赵宇下了楼,赵宇的女朋宋某3士灵也跟着下楼。只郭某霖的女朋友在公寓里。我们七个人先到了银杏金街宋某3士灵电话联系了被打的那个青年,联系完之后我们直接去了费县的托普网吧。在网吧里还有四五个小青年,都在18岁左右。赵宇和这个小青年聊了一会。这宋某3士灵准备下楼,赵宇和这些小青年一起下楼,我也在后边跟着。下楼之后,我看见赵宇郭某霖和这伙小青年宋某3士灵约的小青年拳打脚踢。打完之后,赵宇拽着小青年往前走。他走的比较慢,我就踹了他屁股一脚。一直到了东方嘉苑南门,我找地方大便去��。后来我联系赵宇他们回了公寓。看着被打的小青年走路腿有点瘸。(4)证李某1修的证言(卷二P109-112):2018年5月3日23时许,我王某12震、赵宇高某2二(别人都喊高某2二,叫什么,家是哪里的我不知道)还有两个男的(这两个男的在网吧经常见面,但不知道名字)和三个女的(其中一个宋某3士灵),在费县东方嘉苑4号楼的503房间喝酒。正喝酒的时候宋某3士灵接到小磊的一个语音信息,意思是宋某3士灵出去和小磊玩。我没喝完酒去卧室玩手机了,过了半个多小时去了客厅。赵宇给我们几个人说出去一趟找个人。我们一起喝酒的六个男的,宋某3士灵一起出去去找小磊宋某3士灵给小磊发消息,说我们几个人去银丰东门北边一个巷子里的网吧去找他。我们到了后,有二十分钟小磊去了,我们几个人出去,在网吧门口看见小磊。当时赵宇去厕所还没有出来,我接着去迪迦网吧买烟。我回去看见赵宇等几个人就动手围着小磊打,都是拳打脚踢的,其中一个我叫不上名字的一个拿着甩棍砸的,小磊躺地上宋某3士灵直哭,喊着别打了,打一会就不打了,赵宇让小磊跟着我们,我看赵宇的意思想找个地方再揍小磊一顿,小磊爬起来跟着我们几个人。后面有辆车跟着我们,我们就怀疑让小磊的朋友盯上了。赵宇给他朋友打电话,他朋友开车去了,赵宇宋某3士灵,还有另外一两个人上车走了,我高某2二、赵宇一个弟弟一块,到中医院门口遇王某12震,然后一块回东方嘉苑。小磊宋某3士灵出去玩,赵宇不想让去,才找小磊的。我们去的六个男的,我没动手打小磊,我王某3振也没动手,其余四个人都动手打来。因为我和小磊在东方玩轮滑的时候认识,所以没动手。3.鉴定意见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费)公(刑)鉴(伤)字[2018]17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郝某雷病例资料一宗(卷二P182-197)证实根据病历记载及检查所见郝某雷左腓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f之规定,属轻伤。4.同案郭某霖的供述(卷二P75-80):2018年5月4日凌晨1点多钟,我和赵宇王某10振、强某子”高某2二、小宝及赵宇的妹宋某3士灵在东方嘉苑公寓里喝酒。期宋某3士灵和一个男的视频聊天,那个男的宋某3士灵去拓普网吧找他。喝完酒,我和赵宇王某1强某子高某2二、小宝宋某3士灵就到了拓普网吧,当徐某可、王家豪、“祥子”和一个与王家豪一起的男的正好也在网吧里。我们十几个人在网吧楼下等着那个男的。我们十几个人就在拓普网吧等着那个男的。过了十几分钟,那个男的宋某3士灵打电话,让去楼下找他。我和赵宇王某1强某子高某2二、小宝徐某可、王家豪、“祥子”和一个与王家豪一起的男的等十个人也跟着下楼。找到那个男的,赵宇问他宋某3士灵出来干什么的,那男的说什么我没听清。赵宇他们就把那男的拉到网吧西边的巷子里把他打了,我踢了那男的后背一脚,打了他一拳头。王家豪拿着甩棍打了那男的腿部几下,其他人也是拳打脚踢的。打完我就离开了。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赵宇的供述(卷二P8):2018年5月4日凌晨1点多钟,我李某3强王某1宋某3士灵高某2二郭某霖等人在东方嘉园公寓里吃饭,有一个叫小磊的男人宋某3士灵发信息,约她出去吃饭宋某3士灵不想去,但想看看小磊约她出去干什么,就喊着我们和她一起去宋某3士灵给小磊发信息约他在拓普网吧等着。我们6人步行到拓普网吧,让在网吧里的祥子、可可、王家豪刘某2龙和我们汇合。然宋某3士灵给小磊发信息让他过来。过���一会小磊来了,我问他:“你领我妹妹想干什么去?”小磊也说不出什么来,我到小磊身后,用脚跺了他后背一下李某3强王某1高某2二郭某霖、祥子、可可、王家豪刘某2龙一起动手,对小磊拳打脚踢,小磊说他知道错了。王家豪用甩棍打小磊的腿部和头部,可可用甩棍打小磊的身体,我没看清具体打在什么部位。打完后我们带着小磊往东方嘉园走,走到东方嘉园后边小河南岸附近时高某2二李某3强在小磊身后,用脚踢着小磊让他走。我们到加油站后,祥子、可可刘某2龙开车过来,我们让小磊走了。后来小磊的朋友给我打电话说小磊的小腿骨折了。(2)被告人刘成祥的供述(卷二P38):2018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12点多了,我和徐兴可、王家豪在拓普网吧上网,赵宇郭某霖还有几个人来了,我记得当时还有一个女的,其他的人我都不认识。赵宇对我说:“一会有人来找我的事,你下来帮帮我。”我问什么原因,赵宇指了指那个女的,说是因为她,别的也没多说。我和徐兴可、王家豪跟着赵宇下楼了。过了一会那人来了,我们就开始打他。一开始我和徐兴可没动手打,赵宇他们打了一会把那人拽到旁边的胡同里又继续打,这次我动手了,乎了那人一下,当时好像就王家豪拿着甩棍打的,打的哪个部位我不清楚。打完后赵宇他们领着那个人走了,我没想再掺和,就和徐兴可、王家豪走了。走了没多远,赵宇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跟着他们,我就开车接着他们走了。(3)被告人徐兴可的供述(卷二P57):2018年5月份前后,赵宇被抓的前两天晚上12点左右,我和王家豪、刘成祥刘某2龙在拓普网吧里上网,赵宇来找我们说帮忙打个人,我们跟着赵宇下去了,到楼刘某2龙认识那个人,就又回网吧上网去了。我和王家豪、刘成���跟着赵宇过去,我看郭某霖张某2杰,还有三个我不认识的男青年、一个不认识的女青年也在那里。对方是一个胳膊上有纹身的东北口音的小青年,后来听说他叫小磊。赵宇他们先动手打的,我拿甩棍打这个青年的屁股两下,王家豪拿甩棍打他的腿,其他人都是围着拳打脚踢。我打两甩棍后又回网吧刘某2龙怎么不过去打,他说认识这个小青年。我又下去发现赵宇他们去旁边小胡同里,我过去看看他们已经打完了。我和刘成祥、王家豪刘某2龙一起开车走的,赵宇他们带着叫小磊的青年顺着景城花园后面的河边步行走的。(4)被告人王家豪的供述(卷二P68-69):2018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和刘成祥、徐兴可刘某2龙在拓普网吧上网。大约12点左右,赵宇来了和刘成祥不知道说的什么,接着刘成祥、徐兴可他们都下去了,我也跟着下去,到楼下看见赵宇带来了五六个人,我只认识一个张某2杰的。在网吧的楼梯西边五六米处,他们围着一个小青年,赵宇先动手打的那人,接着其他人都动手打了。我看见他们动手了,我也要张某2杰手里的甩棍去打那人。那人蜷缩在地上,我用甩棍朝他的屁股上打了几下。后来赵宇说要把那人领走,我们就停手了,赵宇他们把那人领走了,刘成祥开车带着我和徐兴可刘某2龙也走了。我这次喝大酒了,看见别人动手也动手打了。我本来想打这个人屁股的,但是当时现场很乱,而且那个人还蜷缩在地上,有没有打到小腿我也不确定。四、综合证据1.户籍证明(卷二P159-165),证明六被告人均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非党员证明(卷二P201-206),证明六被告人均非党员。3.抓获经过(卷二P207-212),证明被告人赵宇、刘成祥、徐兴可、赵磊、刘浩到案情况,��告人王家豪于2018年6月25日到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4、辨认笔录(卷二P156-158),辨认被告人情况。5、被告人赵宇供述(卷二P9-10),证明被告人赵宇参与4起综合情况。6.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撤诉申请书(卷外),证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情况。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一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宇、刘成祥、徐兴可、赵磊、王家豪、刘浩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家豪到费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庭审中,六被告人均认罪、悔罪,被告人赵宇、刘成祥、徐兴可、王家豪、刘浩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六被告人行为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成祥、徐兴可的辩护人关于上述内容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案中,根据庭审查证情况,六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寻衅滋事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在具体量刑时,应当考虑各被告人犯罪次数、自首情节、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及赔偿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而所有不同,所以,被告人刘成祥、徐兴可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成祥、徐兴��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刑期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二、被告人刘成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刑期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三、被告人徐兴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刑期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6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四、被告人赵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刑期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五、被告人王家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刑期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六、被告人刘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刑期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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