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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宇平、索存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起诉书公开版_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保德县公安局逮捕。

索**,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01979********,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综改分局民警抓获,羁押于古交市看守所,次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保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索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大同煤矿集团**煤业有限公司施工队在保德县**镇**村露天煤矿施工过程中,遭到被告人赵某某、索某某、卢某某(已判刑)、袁某某(已判刑)、袁某某(已判刑)、赵某某(已判刑)、高某某(刑拘)等几十名村民堵工,以同舟煤业未按合同要求修建新农村、村集体560亩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为要挟,在同舟煤业矿区堵工、拦路、搭建帐篷、悬挂横幅,致使同舟煤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为组织其他村民商议堵工事宜、煽动堵工,**村民建立了一个名为“团结就是力量、加油!”的微信群,群主是卢某某。被告人赵某某、索某某多次参与堵工,赵某某从县城运送堵工人员至同舟煤业堵工现场。虽经保德县某某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但该伙村民仍继续实施堵工行为。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堵工而不能正常施工,进而导致生产经营秩序遭到破坏。直至2019年6月27日,保德县公安局将卢某某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堵工村民才陆续撤离堵工现场,某某煤业恢复正常生产。

2019年6月24日,经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大同煤业集团忻州某某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10日至6月10日被堵工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38330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索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索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文厚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被告人索某某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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