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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伟、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宏伟,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芹娟,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0号。法定代表人张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雅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白玉宽,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丘市阳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世纪商贸城1区5栋1-2层10号。法定代表人丁进朝,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鑫,职工。委托代理人段艳丽,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宏伟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3行初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宏伟于2017年11月29日以已与任丘市阳光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宏伟以已与任丘市阳光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宏伟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宏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书记员代 欣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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