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宗瑞,男,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平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勇,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宗瑞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平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宗瑞以其与上海平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宗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宗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上诉人赵宗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蔺皓然
审判员:郭征海
书记员:王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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