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冯明喜(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
徐胜利
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明喜,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胜利。
委托代理人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某某与徐胜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给付约定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欠款1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胜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给付约定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欠款1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胜利负担。
审判长:徐志勇
审判员:张荐飞
审判员:王玉福
书记员:白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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