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小伟,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玉飞,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江苏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板湖镇振兴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武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玉飞,男。
被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王子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国方,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海军,男。
原告赵小伟诉被告裴玉飞、江苏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小伟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小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2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13.20元,由原告赵小伟负担。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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