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小坤,女,194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高崇,男,194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锦锦,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刚,男,1971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小坤、高崇诉被申请人陈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刚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鸣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口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刚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鸣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赵小坤、高崇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口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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