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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娟与袁崇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小娟,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雪(系赵小娟丈夫),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少华,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崇恒,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赵小娟与被告袁崇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小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雪、迟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崇恒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2019年8月5日,原告赵小娟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小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小娟负担。

审判员:范  萍

书记员:丁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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