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小舒(曾用名:赵舒),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2011年6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1月12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赛,男,1992年8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7,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1月12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艺华,四川曹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学生,男,1975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X,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因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2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培,男,1986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因本案于2018年1月16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2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刚,男,1986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因本案于2018年1月31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浩,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2015年5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8年2月1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2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劲,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8〕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舒、张赛、廖培、潘学生、夏刚犯聚众斗殴罪、李浩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光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小舒、张赛及其辩护人曹艺华、潘学生、廖培、夏刚、李浩及其辩护人杨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1日晚,被告人赵小舒、张赛、廖培、潘学生、夏刚等人在蒲江县鹤山镇广场西路41号“MUSE”酒吧喝酒,当晚22时许,张赛在酒吧舞池跳舞时,与同在酒吧喝酒的李浩朋友黄某发生碰撞,陈某未问清楚事情的原因,便与张赛、赵小舒发生口角,李浩见陈某与赵小舒、张赛争吵,就动手将赵小舒打倒,继而双方在舞池发生打架斗殴,后被酒吧安保及双方在场人员劝离酒吧。在临走时,潘学生称其在归还陈某手表时,陈某态度嚣张,出言不逊,并告知赵小舒等人现李浩、陈某二人正在酒吧后门“小李烧烤”店铺外,赵小舒听闻后,纠集夏刚、张赛、廖培、潘学生等人追至“小李烧烤”店,与李浩、陈某发生斗殴,李浩在烧烤店内持菜刀将夏刚砍伤,造成夏刚左侧肋骨骨折和左肺挫伤。李浩、陈某在逃离时,陈某被赵小舒、廖培、潘学生抓住,三人用拳脚对陈某殴打,致陈某受伤。
2018年3月22日,经蒲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蒲公物鉴(法损)【2018】2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夏刚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浩与伤者夏刚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伤者夏刚的谅解,被告人赵小舒、张赛、潘学生、廖培、夏刚的行为取得了李浩、陈某的谅解;公安机关扣押了汤瓢1个,菜刀1把。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小舒、张赛、潘学生、廖培、夏刚、李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违法人员信息查询单、诊断证明书、谅解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证人黄某、王某1、杜某、汪某某、万某、李某浩、李某1、李某2、李某利、陈某某、王某2、牟某的证言,同案犯陈某的供述,被告人赵小舒、张赛、潘学生、廖培、夏刚、李浩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舒、张赛、潘学生、廖培、夏刚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赛、潘学生、廖培、夏刚、李浩案发后主动或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小舒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浩已赔付伤者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小舒、张赛、潘学生、廖培、夏刚的行为取得了陈某、李浩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小舒、张赛有犯罪前科,对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浩此前曾实施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次犯罪在量刑时应从严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本院将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予以量刑。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小舒、张赛、廖培、潘学生、夏刚犯聚众斗殴罪、李浩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张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关于被告人张赛犯罪行为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2、关于犯罪情节较轻、持续时间短、暴力程度低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赛先后参与前后两次打斗,持续时间较长,且本案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3、关于张赛并未参加烧烤店外殴打陈某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4、对方对案件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事后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5、张赛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6、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浩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浩系偶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2、被告人李浩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一致,不予采纳;3、被告人李浩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4、伤者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李浩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5、关于与伤者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小舒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
二、被告人张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
三、被告人潘学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廖培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夏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李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扣押在案的汤瓢1个,菜刀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强
审判员 余彦霖
人民陪审员 胡佑富
书记员: 徐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