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小莉,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科,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彭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债权转让款28万元及利息(以28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18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车架号为WP1AA2958FLB27466的保时捷汽车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出售给原告。协议备注约定,本债权转让是甲方作为债权人将债务人质押的车辆以低价转让变现受偿。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甲方向乙方保证此车为非盗、抢车、非租赁车,否则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追偿。2018年7月12日,因林海成报汽车盗窃,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扣押决定书》,将涉案车辆予以扣押。因涉案车辆货物出口证明遗失需补办及上传车辆信息等,原告支出了大量的费用。因被告出售的涉案车辆出现问题被警方扣押,导致原告损失严重。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顾丹、李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沪0113刑初1605号刑事判决。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所涉标的即车架号为WP1AA2958FLB27466的保时捷汽车,系(2019)沪0113刑初16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被盗窃财物。目前(2019)沪0113刑初1605号刑事判决尚未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陶惠萍
书记员: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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