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岚,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殷佩华,女,193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慷,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波,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云海,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赵岚、殷佩华与被告陆云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赵岚、殷佩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人民币2,5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租金补偿款55,2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于2010年1月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无效,但因该买卖合同涉及的标的物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已经出售,被告无法返还原物,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陆云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诉房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现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陆云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陆云海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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