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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希春与曾维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希春,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召弟,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维芳,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
  原告赵希春与被告曾维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赵希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希春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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