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庆海,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侃,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阿兴,男,195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赵庆海与被告王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赵庆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庆海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甄亚丽
书记员:冯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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