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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芹与上海国际主题乐园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建芹,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津华,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国际主题乐园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希平,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审请人赵建芹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国际主题乐园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主题乐园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3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建芹申请再审称,其既不存在偷窃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偷窃的事实,国际主题乐园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违法。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国际主题乐园公司依据《纪律处分政策》的相关规定,对赵建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2017年2月28日赵建芹将他人挂置于其更衣柜旁的内有员工证、主入口通行证和交通卡的卡套,私自取下后放置于自己的更衣柜内,在之后3月1日、3月2日的休息期间和3月3日的工作时间,未向其主管或国际主题乐园公司的安保部门报告或上交,原审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所提供证据综合考量,认定赵建芹具有非法占有卡套之动机,国际主题乐园公司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解除赵建芹劳动合同具备合法依据,并无不当。赵建芹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赵建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建芹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丽萍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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