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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英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袁学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建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学东。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严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铁成,男。
  上述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赵建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建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建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建英负担。

审判员:纪学鹏

书记员:姚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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