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建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学东。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严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铁成,男。
上述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赵建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建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建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建英负担。
审判员:纪学鹏
书记员:姚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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