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广
何晓刚(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大名县第一中学
王双振(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广。
法定代理人:赵明旺,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晓刚,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龙王庙镇石槽坊村。
法定代理人:王国平。
被告:大名县第一中学,地址大名县天雄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新军,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双振,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某广与被告王某某、被告大名县第一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广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某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某广负担。
审判长:王敬坤
审判员:王明辉
审判员:王瑞祥
书记员: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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