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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彦红与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彦红,女,1983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斌。
  被告:何林,男,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秦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明,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君英,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彦红与被告何林、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彦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辉

书记员:曹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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